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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将船舶航行港澳的有关证件转让他人使用,或擅自更换船舶、改变船舶动力等重要设备、或在船舶设制暗格、暗仓的,一律取消营运港澳线资格;水运企业年内发生上述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要对该企业进行停业整顿。 因上述三项被取消营运港澳线资格船舶的水运企业,经整顿恢复营运资格后一年内不得补增、新增营运港澳线的船舶指标。 十、实行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多年守法经营、无走私违法行为的水运企业,有关部门对其给予便利,促进其健康发展。对有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前科的水运企业和船员,要责成企业进行整顿,交通主管部门和海关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再次发生走私行为的,要从严从快查处。要鼓励企业合法经营,引导企业自律,为发展我省经济作出积极的贡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