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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1998]79号
【颁布时间】 1998-12-22
【实施时间】 1998-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8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和沿岸港口码头综合治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三)将船舶航行港澳的有关证件转让他人使用,或擅自更换船舶、改变船舶动力等重要设备、或在船舶设制暗格、暗仓的,一律取消营运港澳线资格;水运企业年内发生上述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要对该企业进行停业整顿。
  
  因上述三项被取消营运港澳线资格船舶的水运企业,经整顿恢复营运资格后一年内不得补增、新增营运港澳线的船舶指标。
  
  十、实行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多年守法经营、无走私违法行为的水运企业,有关部门对其给予便利,促进其健康发展。对有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前科的水运企业和船员,要责成企业进行整顿,交通主管部门和海关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再次发生走私行为的,要从严从快查处。要鼓励企业合法经营,引导企业自律,为发展我省经济作出积极的贡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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