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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1998]448号
【颁布时间】 1998-12-18
【实施时间】 1998-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8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二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我院曾下发《关于审理货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鉴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假币犯罪进行了补充修改,现根据刑法关于假币犯罪的规定,结合我市审理假币犯罪案件的实际,对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重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人民币及境外流通货币的行为。
  
  1、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其他币种应当折算成人民币,下同)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或者币量在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数额接近以上数额起点,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亦应按上述刑罚惩处:
  
  (1)曾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货币的;
  
  (3)伪造并使用伪造的货币的。
  
  2、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的;
  
  (3)伪造货币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同时具有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
  
  (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是同一宗的,数额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的,数额累计计算,根据行为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较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000张。
  
  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币量在3000张以上不满1万张。
  
  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情节较轻”,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100张(均指假币,下同)。
  
  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000张,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币量在3000张以上不满1万张。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的,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数额达到巨大,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1)曾因假币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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