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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8-11-27
【实施时间】 1999-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08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并持有常住房口的公民或在拆迁范围内办公、生产、营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成片综合开发改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施建设拆迁项目,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经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方案,包括:拟拆除房屋的面积、居住人口、产权归属、安置地点、过渡期限和方式、作价补偿的数额等;
  
  (五)拟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及产权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拆迁人的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拆迁的决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房屋的扩建、改建、翻建、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出典、赠与、析产等;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用地审批手续;
  
  (三)核发营业执照;
  
  (四)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第十条 在已公布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正常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出生婴儿或婚嫁入户的;
  
  (二)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学、休学或被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的学生及未安置住房的军队复转退军人;
  
  (三)归国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及出国(境)人员回国的;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第十一条 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提供了安置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按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拆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时,须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结束后30日内,应当持拆迁范围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明书,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应坚持公平、公正、等价交换的原则,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含建还)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各类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明认定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为准。
  
  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作价补偿评估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定期向社会发布。
  
  偿还房屋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格,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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