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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武办发[1998]44号
【颁布时间】 1998-09-08
【实施时间】 199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0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的代收机构,原则上按定点制确定,就近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罚款或收费。各级公安和工商部门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的代收机构,可按定点制确定,也可按网点制确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代收机构,并确定该商业银行两个以上分支机构为代收点,实行网络管理。各区、县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实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的罚款和收费,可集中到一个代收机构统一代收代缴。
  
  代收机构一经确定,各级财政、执罚执收主管部门和代收机构应按规定签订代收代缴协议书,并由代收机构将协议书抄送同级国库。区、县财政和执罚、执收主管部门还应将协议书分别抄送市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
  
  各代收机构(代收点)应制作并悬挂明显的标志牌,设立代收罚款、收费专柜和专户,明确专人负责罚款或收费的收取、核算及解缴管理,方便缴款当事人。
  
  四、加强票据管理。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各项收费、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和罚款。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的罚没、收费收据,由代收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按规定可由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费、罚款的,由执收、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票据。
  
  五、加强收费、罚没收入会计核算和帐户管理。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按规定直接收缴的收费、罚没收入,必须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列“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确属执收、执罚需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待解预算收入帐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分别用于管理按规定直接收缴的待解缴国库的收费、罚没收入和待解缴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银行对上述账户按一般存款帐户管理。实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的罚款及收费,执罚、执收单位根据代收机构送达的一般缴款书或预算外资金划转缴款书第一联和代收专用收据第三联,由单位财务部门分别登记“罚缴分离收入解缴辅助帐”、“收缴分离收入解缴辅助帐”。
  
  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款收入或收费收入)”专户,按执罚执收机关、罚款或收费收入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分别核算。代收机构代收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应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户,按执收机关、收费收入的项目、预算级次分别核算。
  
  六、加强收费、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工作。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罚没项目及上缴渠道,将收取的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做到应缴尽缴。对按规定直接收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按规定上缴主管部门的应及时上缴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时将集中的款项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实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的罚款和收费款项,由代收机构分别按预算级次执罚执收机构、收入类别、预算科目(项目)及时、足额办理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代收机构收取的罚款和收费要按规定及时解缴同级财政,不得发生截留、拖延、挪用和其他任何支付、划解行为。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其他罚没财物的管理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及各代收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管,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主动接受监督。
  
  七、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业务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业务经费支出范围、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及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在核定预算时,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对编制内人员经费要优先予以保证;对公、检、法部门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妥善安排解决;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从严控制,在优先保证人员和公用经费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对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经费申请,在预算核定款额和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总额内,及时审核拨付,不得拖延。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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