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加强支出管理。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在银行设立统一帐户。各部门的具体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设立帐户,否则视同“小金库”处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对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包括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的经费),要切实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人员、车辆、会议、电话等项目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管理和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要深化支出管理改革,提高基础设施、信息、设备的综合利用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对现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定期对收费和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经常性稽查、催缴和监缴,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比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