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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发[1998]23号
【颁布时间】 1998-07-21
【实施时间】 1998-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1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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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整体水平
  
  1、认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要把发展乡镇企业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通过创建科技型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加强企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采用先进的实用技术和专利技术,强化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加快我市乡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方面的引进和吸收;组织各类培训,解决一批乡镇企业发展中急需的星火项目管理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带动乡镇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2、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以调动企业管理者、生产者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为中心环节,以降低成本,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增加效益为主线,促使乡镇企业管理由经验型、粗放型向科学化、集约型转变,全面加强基础管理,狠抓专项管理,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使企业管理真正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3、要十分重视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高,开拓精神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多渠道培养乡镇企业用得上,留得住的人才。市财政从1998年起每年给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增拨专项培训经费5万元。乡镇企业局每年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轮训乡村主管经济的基层干部和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要按照规定提取足够额度的教育基金,专款专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兼职,开展技术、管理咨询,并按其贡献获取相应的报酬。党政机关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的干部、科技人员,创办、领办乡镇企业,继续按照省委青发(1994)20号文件执行。
  
  四、实行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1、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要鼓励和支持乡村和农民以资金、技术、土地、专利等生产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直接融资,兴办各类企业;市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信用社要逐年加大信贷投入;省上切块给我市的扶贫信贷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部分应不少于40%。东西合作项目贴息贷款、“贸工农”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和小城镇建设贷款要全部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两高一优”的农业贷款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部分不得少于20%。对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要重点扶持,加大投资力度。“星火计划”资金应主要用于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引进推广新型实用技术。各区县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周转金,重点扶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和农副产品加工。以上各项资金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上报计划并督促实施。
  
  2、切实兑现国家规定扶持乡镇企业或适用于乡镇企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
  
  (1)新办乡镇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三至五年企业所得税;凡从事农牧副土特产品加工、销售和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及为农牧民生活服务的加工企业,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不受项目规模大小限制,均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对领有《福利企业证书》的乡镇企业,“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项目的乡镇企业可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3、电力部门要合理调配用电,避峰就谷,支持乡镇企业。对效益好的骨干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并实行优惠。
  
  4、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拉赞助、搞评比,增加企业负担。乡村干部不得在乡村集体企业乱开支。
  
  5、大力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要继续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创汇重点乡镇企业或企业集团,由市外经贸局积极协助,争取赋予直接出口权。
  
  6、在工业小区兴办乡镇企业可优先享用国家和地方用于小城镇建设的资金、各级财政的周转金以及发展乡镇企业的专项贷款。用好省计委从地方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用于乡镇工业小区建设的资金。州县到我市乡镇工业小区兴办乡镇企业,其税金返还比例按青政(1997)9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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