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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发[1998]23号
【颁布时间】 1998-07-21
【实施时间】 1998-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1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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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服务
  
  发展乡镇企业,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来抓。一是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负起发展乡镇企业的重大责任,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协调、指导好乡镇企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群众的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把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重视加强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选派和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和加强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队伍稳定。建立健全乡镇一级管理机构,抓紧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三是要层层建立发展乡镇企业的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干部的奖励、提拔、任用挂钩。市政府对乡镇企业建立以下奖励类型:
  
  (1)区县发展乡镇企业计划任务综合奖;
  
  (2)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部门奖。对奖励单位的考核,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行考评,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审定并奖励。对发展乡镇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领导、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优秀企业家也要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本决定的配套措施和具体意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推动我市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中共西宁市委
  
  西宁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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