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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委办发[1998]9号
【颁布时间】 1998-06-26
【实施时间】 1998-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1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单位自有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维护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的形象,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从全党工作的大局和反腐败工作的全局出发,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使这一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各级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对贯彻执行中办发〔1998〕14号文件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办发〔1998〕14号文件和本《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财政厅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财政分配秩序,加强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检、法、工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诉讼费(以下统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不再保留公、检、法、工商部门原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和罚没收入过渡帐户。具备条件的地方,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即将执收、执罚的款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国库;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并经其审核同意,在本单位财务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财政缴款专户(以下简称财政缴款专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启用。财政缴款专户财务专用章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出具式样。
  
  三、公、检、法、工商部门的财务部门开设的财政缴款专户,用于核算执收、执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项和解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国库的款项,不得发生除此之外的支出款项。公、检、法、工商部门内部的具体执收、执罚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要直接足额缴入财务部门设立的财政缴款专户,不得另立帐户转移、挪用或者坐支。
  
  四、公、检、法、工商部门要根据财政缴款专户中收入来源项目的性质,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国库解缴,每月结清,帐面不得有余额,否则视同截留财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解缴时,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填写银行进帐单;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填写一般缴款书。
  
  五、公、检、法、工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款项的收入和解缴,要在财政缴款专户内统一核算,具体核算方法为: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为银行存款,贷记为应缴财政专户款或应缴预算款。上解财政部门时,借记为应缴财政专户款或应缴预算款,贷记为银行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或应缴预算款科目要按照执收、罚没款项目设置,登记明细帐,银行存款帐户要按照记帐规则进行登记。以上科目所反映的款项,要应缴尽缴,月末结清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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