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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荒山租赁的租金可以一次计租,也可分段计租;租金可以一次交付,也可分期交付。 (八)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荒山使用权及承租方所有的林木、地上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和转租。 转租须经出租方同意,并由转租方与承租方签定转租合同。 关于台商投资“两高一优”农业项目,企业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及开发国有荒山、荒滩的地价和使用年限均由市房地局审批。 三、《补充规定》第七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在京设立企业后,可承包经营国有和集体企业,也可承包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的条款,其条件及具体做法是: (一)台湾同胞投资者承包经营的条件及资格: 1.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的台资企业。 2.能提出切实解决被承包企业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3.每年能够向被承包企业提供当年承包利润总额30%至50%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二)承包经营国有和集体企业,由被承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局级)或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承包经营属无上级主管企业,由法律公证部门备案;承包经营合资、合作企业须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承包者必须确保承包经营期满时,被承包企业的资产得到保值增值。 四、《补充规定》第八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工业企业改制、改造,可比照本市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的条款,其主要做法是: (一)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工业企业改制、改造,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和区县、乡镇集体所有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规模界限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企业改制、改造的形式,除《补充规定》第七条所述的承包经营外,还包括收购、合资、合作、租赁、控股、参股、兼并及对已宣布的破产企业竞价购买。 (三)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工业企业改制、改造,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将由点到面,逐步展开。对试点项目,可先由企业和其主管部门参照相关政策法规与台湾同胞投资者协商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市经委或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经原则同意后,再由市利用外资领导小组进行个案处理。 五、《补充规定》第十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申请办理1年、2年或5年多次入出境证件”的条款,其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在京投资台商本人(包括持有股权证明书的投资者)及其随行亲属;台湾企业驻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台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随行亲属持五年有效期《台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其它有效证件,到市政府台办办理多次入出境介绍信,凭市台办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1年、2年或5年多次入出境手续。 (二)在京工作的台湾雇员及其随行亲属持五年有效期《台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其它有效证件,到市政府台办办理多次入出境介绍信,凭市台办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1年多次入出境手续。 六、《补充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购买本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条款,其办事程序是: (一)在京投资台商(包括有股权证明书的投资者)持市政府台办颁发的《台资确认书》及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并核准当年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台办办理购房介绍信,购房者凭介绍信到所选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购房手续,购买有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购房价格及其有关费用与本市居民相同。 (二)购房者如需转让所购住房,需到市台办认定被转让者资格。被转让者持市台办出具的购房介绍信到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台资企业(办事处、分支机构)高级雇员参照办理。 七、《补充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台湾同胞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的条款,其具体规定是: 全市市、区(县)所属各有关医院均可接待台胞就诊,包括台胞就业体验(除在外宾门诊就诊外),收费按市民标准执行。 八、《补充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市政府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内投资50万美元(或相当50万美元的人民币)以下兴办实业,其相关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小城镇申请常住户口”的条款,其具体规定及程序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