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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户口办理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当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 2.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分局批准;本市跨区、县和外地迁入人员由区或县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3.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核发《户口准迁证》后,凭有效期内的《台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登记。 (二)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享有城镇居民升学、就业、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等权力,同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在申请试点城镇常住户口中有弄虚作假、抽逃资金、投资资金逾期不到位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宣布其户口无效并注销其试点城镇常住户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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