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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 1998-04-11
【实施时间】 1998-04-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13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失效]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英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一日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为负责所属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五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
  
  (一)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三)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在甘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
  
  (一)地、市、州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地、市、州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三)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由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事业单位的登记。
  
  第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外国独资、港、澳、台及外省在甘投资举办的事业单位,由批准举办的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登记。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须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举办主体、所有制性质、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代码标识、经费来源、资产总额、单位住址。
  
  第十一条 申请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明确的举办主体、规范的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
  
  (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
  
  (三)有稳定合法的经费来源、必需的设备、设施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能够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前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或文件:
  
  (一)举办主体或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可直接申请登记的单位除外);
  
  (三)组织章程;
  
  (四)经费来源及财政、物价、会计、审计事务所等单位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或资金担保证明;
  
  (五)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经营型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告成立。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刻制印章、制作标牌和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启用的印章样式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事业单位,以与其主要职能相应的机构名称登记注册,并同时注明另一名称。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纳入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予以登记。但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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