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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字[1998]7号
【颁布时间】 1998-03-10
【实施时间】 1998-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3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在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现代化建设,结合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广东省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发展战略的部署,特提出我市进一步发展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意见如下:
  
  1.鼓励发展驻港澳及国外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外投资兴办企业,依法经营。实施扶优扶强政策,建立和完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内外联动、有效发展的经营机制,拓展跨国经营,培植一批大型跨国企业,推动广州经济国际化,加速现代化建设。
  
  2.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发展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紧迫感,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相衔接的驻港澳和国外企业的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及其功能定位,规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并加强具体指导,及时直辖市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好驻港澳和国外企业在市场、资金、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效应。
  
  3.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境内外实业为依托,以利用国际资本为主,采取公司上市、物业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国际资本及其它融资渠道,通过合资、合作、兼并等方式兴办驻港澳及国外企业。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规定的程序审批,到港澳和国外上市,拓展资本经营。要从不同国别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出发,实施不同的区位拓展策略。
  
  4.选派高素质的驻外人员,尤其要选配好我市国有单位投资兴办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领导班子。建立竞争和招聘选拔机制,实行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从各层次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库选调和向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人员。健全考察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通过组织考察有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并积极探索建立对拟外派的经营管理者的资格测评制度,严把派出关。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配备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由派出单位提名、主管部门考察、上级党政领导集体审批的办法。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确定派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班子成员或主要负责人时,还必须征得市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被派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经营者,必须每年向母公司和国资管理部门递交述职报告,由母公司组织考核。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可以视需要吸收当地的优秀人才和适用的留学人员。
  
  5.建立经营风险机制,实行合同制度。国有母公司与驻外人员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经营者必须明确对母公司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至6年。对业绩突出的经营骨干,合同期满时,由企业负责人建议并由母公司根据考察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续签合同,放宽现行轮换年限规定。对不完成合同规定或两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由母公司如期或按合同条款解除合约关系,换派其他合适人员。对外派人员可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至一年左右。对试用期合格者,与投资母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办理有关外派手续。
  
  6.实行新的效益工资制度。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净资产增长率作为对经营者的主要考核依据,与外派人员的收入分配挂钩。外派人员的工资标准按职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并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构成。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效益工资分配制度由本企业拟出,报母公司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参照当地工资标准,逐步推行工资当地化。健全效益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欠。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经国有投资母公司、国资和外经贸部门审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可以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试点,允许外派人员参股并以股权参与收益分配。
  
  7.外派人员及其配偶,每年可探亲一次。探亲时间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驻国外企业工作成绩显著的业务骨干,经母公司同意,允许其携带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同往常驻,发给生活补贴。符合外派条件的配偶可一并外派。
  
  8.大力加强跨国经营人才的培养。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外经贸委、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开展经常性的各种专业培训和强化训练,进行岗前培训,对重点培训对象进行高学历、高学位的培训。试办我市在港澳或国外比较固定的跨国经营人才的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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