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9.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港澳和国外新办企业投资和追加重大投资等重要事项,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投资规定进行,并向市国资局办理报批手续。国有母公司必须健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对向驻港澳及国外企业投资、选派领导班子等重大决策,必须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各位董事或领导成员分别签字,以明确决策者责任。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对拟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研究,实行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集体决策制,重大投资和分配决策须经母公司批准。 10.国有企业举办的全资、控股、合资或合作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中方产权属投资国有母公司法人所有,其收益由母公司收取,并在其投资收益中反映。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收益分配,由母公司实行控股管理,市各级财政、国资管理、审计等部门依照制度进行监督,并进一步健全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考核管理制度。 11.国有公司兴办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要依照当地法规的要求,设立企业监事会或配备监事。所有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要严格实行资金调拨、费用支出“联签”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定期向国有投资母公司汇报经营财务状况。目前经营微利和持平的企业,要提出调整经营策略、增加效益的新措施;对连续3年经营亏损和累计高额亏损的企业,由财政、国资管理、审计部门和母公司责成其全面检查整顿,及早实行有效的扭亏增盈新办法。 12.为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支持全市经济建设,重新调整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计交办法,改按企业人均创利水平分类计算收缴。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和市外事办共同拟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的方案实施。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必须确保完成母公司下达的利润计划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上缴任务。进一步充实和运用好“广州市驻港澳及国外企业风险金”(即原“广州市境外企业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发展,“风险金”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13.鼓励广州地区的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战争和暴乱险、政府征用险、限制汇总险等险种,为我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在境外投资提供经济保护。 14.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设计简便、高效的外汇资金出境报批、审批办法和程序,从数量上、时间上保证开办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启动资金等外汇资金的及时汇出。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允许企业在资本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筹集外汇,通过正常渠道汇出,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投资增资,在境外收购企业。 15.切实提高审批、办证的工作效率。收到企业项目报批的合格文件后,市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来源的审批,市外经贸委、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对投资外汇来源的审批,市外经贸委、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或初审上报工作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驻外人员的政审继续按照市管干部由市审批、一般干部由局(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批的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公安和外事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16.市有关职能部门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正常的监督管理,主要依靠健全制度和通过母公司进行,均不得单独在外设立管理机构,以防止多头管理。充分尊重母公司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重大投资经营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 17.各级国有单位在港澳及国外开办的企业,都要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党政干部均不得在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兼职。如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兼职的,需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 18.加强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指导、管理和联络。加强市政府“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管理办公室”(即原“境外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全市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宏观管理工作。各地区、各系统投资举办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归口同级外经贸委实行政策指导、有关经贸合作业务项目的审查报批、指标分配和归口统计等职能管理。委托在境外设立的“广州商贸中心”、有实力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或其牵头成立的联络中心、商会、协会,负责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驻外企业进行联络、沟通和服务工作。由市外经贸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确定委托对象及资金支持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