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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保障其正常履行职能和必要的经费需要。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约定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由受理申诉的管理部门或者受理投诉的消费者组织指定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十条 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应当提供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能够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组织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一般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办理意见;决定受理的重大复杂投诉,应当在30日内作出办理意见。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 有关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提请处理的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或者消费者组织的建议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组织说明理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需费用计算; (二)治疗期间护理费,受害者住院治疗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当地雇请1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误工费,按照受害者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四)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受害者购置普及型器具所需的费用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计算;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20倍计算; (九)受害者抚养人员的生活费,以当地平均生活费为标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的,按抚养到18周岁计算;被赡养人和其他由受害者抚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按抚养20年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支付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 本条规定的当地年平均生活费,是指受害者所在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当地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以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消费者组织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