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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颁布时间】 1997-08-25
【实施时间】 1997-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7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

[接上页]

  (二) 上级消协按地域管辖原则转来的投诉;
  
  (三)外地消协要求协助受理的投诉(协助处理后要及时答复外地消协);
  
  (四)受理本地消费者的投诉,被投诉方是外地的,应当直接与外地的被投诉方联系处理,或函请被投诉方所在地的消协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省际之间有争议的投诉,应报请省消协受理;省辖市之间有争议的投诉,不能协调一致时,由省消协协调确定受理单位;县与县之间有争议的投诉,应由其上一级消协协调后确定受理单位。
  
  第十四条 对其它部门(政府信访部门除外)、单位转来的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消协投诉的,消协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但可以在职能范围内配合调查,提供情况。
  
  第十五条 境外消费者对国内工商企业的投诉,由最先接受投诉的消协受理。需要其他消协协助解决的,由受理单位直接联系。调解、处理结果由受理消协负责答复消费者。
  
  对境外企业的投诉,由省消协受理。
  
  
第五章受理程序

  
  第十六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张求偿权东的消费者应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及其他受害人;
  
  (二)消费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主张;
  
  (三)消费者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协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要有明确的被投诉方,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第十七条 消费者投诉要有书面材料或投诉人签名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的投诉,投诉书中应写明不服解的理由。有《调解协议书》的,应附有复印件。
  
  第十八条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投诉前是共同标的的,消协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负责。但代表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或者与被投诉人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九条 消协自接到投诉人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通知函》告之投诉人:
  
  (一)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需要补证才能受理的,投诉书退还给投诉人,说明补证事项;
  
  (三)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将投诉材料退还投诉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内容的,应制发《投诉转送函》,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消费者的投诉材料,要及时登记。《投诉登记表》按省消协统一格式印制。
  
  
第六章投诉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调查取证时,调解人员通常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以及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消协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属于省消协(96)11号《关于对重大投诉案件的认定意见》范围的投诉,应附上有关材料,由本级消协秘书长批准,指定调解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当事人举证。
  
  (二)询问当事人。
  
  (三)查询、复制与消费争议有关的协议、单据、业务函电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消协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需要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的,应当制发《约请询问通知函》。调查、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认真做好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 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由双方约定送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双方不能就检测、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受理投诉的消协确定。鉴定部门应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并对结论负责。检测鉴定费用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能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诉受理后,应当在5日内制发《投诉转送函》,将投诉材料(复印件)转送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5日或指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对超出期限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直至有结果。被投诉方在期限内,对投诉材料持否定意见的,应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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