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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7-07-09
【实施时间】 1997-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8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199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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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上诉案件虽符合收案条件,但案件材料不全或者卷宗装订不规范的,应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七日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七日内补齐材料和装订好卷宗后受理。
  
  11、上诉案件编号登记时间为立案时间。
  
  12、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在第二审裁判文书中按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列明。
  
  13、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人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三、庭前必要准备
  
  14、有关审判业务庭内勤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于二日内办理完收案登记手续,排定开庭日期,并报庭长分案。庭长应于二日内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指定审判长和案件承办法官。
  
  15、书记员应在庭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后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开庭日期和当事人在第二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有变更的,书记员应于决定变更后三日内,开庭审理的案件开庭前三日内,径行裁判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前三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通知时间距离开庭时间或者径行裁判的合议庭评议时间不足三日的,开庭时间或者径行裁判的合议庭评议时间应变更或者顺延至通知三日以后。但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不变革开庭时间的除外。
  
  16、合议庭收到案件材料后,对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及时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决定并采取有关措施。
  
  17、第一审中已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第二审中须继续延长冻结期限的,承办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办理续冻手续。
  
  18、合议庭成员均应阅卷。承办人应于收到案卷材料后七日内阅卷完毕,并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其他合议庭成员应于承办人阅完卷后的十日内阅卷完毕,并制作阅卷笔录,待庭审结束,合议庭评议后交书记员装卷归档。
  
  19、合议庭成员阅卷完毕后,审判长应于三日内召开合议庭会议确定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需要开庭审理的,通知内勤排定开庭日期,书记员发出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贴出开庭公告。
  
  四、径行裁判
  
  20、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可以径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径行裁判:
  
  (1)第一审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
  
  (2)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
  
  (3)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4)一方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或申请不开庭,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5)第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对认定事实无异议,而仅对一审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提出上诉的;
  
  (6)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国外不能出庭,且事实清楚的;
  
  (7)对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送达,经公告送达仍不能出庭的。
  
  对上述第(3)、(5)、(7)项案件,合议庭在径行裁判前应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坚持要求开庭的,合议庭应当开庭审理。
  
  22、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3、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管辖权的裁定有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5、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予民事制裁而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径行予以民事制裁。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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