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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7-07-09
【实施时间】 1997-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8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199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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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二审终结后,书记员应及时报结并将一审卷宗和二审裁判文书于五日内发送一审人民法院,并在三个月内将二审案件材料装卷归档。
  
  64、院长、庭长应当加强对合议庭办案的监督指导,其监督指导的形式主要是:
  
  (1)庭审前,根据案件和人员情况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指定审判长和案件承办法官;
  
  (2)庭审中,旁听案件审理,或者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3)个别案件,合议庭评议时,列席合议庭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4)在审判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处理意见;
  
  (5)判决后对裁判文书的备阅审查、案件的评查、抽查及建议提起错案责任追究等。
  
  65、院、庭长监督指导合议庭办案,必要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向院长或庭长汇报。合议庭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请示的,也可以请示院长或庭长。
  
  66、庭长对合议庭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交庭务会议讨论或者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不能接受庭务会议意见或者复议后与庭长意见仍不一致的,庭长可以向院长汇报。
  
  67、院长对合议庭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复议后,与院长意见仍不一致的,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68、合议庭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指示复议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完成。
  
  69、本规程未作规定的,适用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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