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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7-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8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新品种的培育、中间试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及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的补助。
  
  第十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滩涂围垦等。
  
  第十八条 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农垦、农牧、林业、水产、水利等农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和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十九条 用于农业项目的预算外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耕地开发、育林、水利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的使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业贷款应当重点用于扶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种养、加工和农业技术推广。
  
  农村合作基金会筹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加工、流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投资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业综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财政、金融、科学技术及农业各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部门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用于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计划,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使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农业资金,以及本级的农业投资项目和农业资金。
  
  第二十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计划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按我省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农业投资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农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资的管理、核算、监督和报告制度,确保农业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当年用于农业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未能及时到位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补足;对本年度未能支出的,应当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结转部分不得顶抵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农业资金应当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不得违反规定将无偿使用资金转为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比例移作他用,或随意以物资顶抵资金;有偿使用资金应当同口径滚动,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农业资金的投入部门、使用部门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财政预算内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或者农业投资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推诿、拖延或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农业投资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农业资金用途和性质,或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资金、农业贷款,或弄虚作假,骗取农业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如数退还,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业资金损失、浪费或严重影响经济效益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各级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是指: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及各项农业事业费,农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科学教育事业费,支农周转金,以及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等直接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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