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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文市[1997]13号
【颁布时间】 1997-04-04
【实施时间】 1997-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9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省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通知》的有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通过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和邮政在我省行政区内和出入我省的运输传递。
  
  第三条 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进行管理,严禁有黄色、淫秽、反动内容的和非法的音像制品通过运输传递渠道出入我省,维护我省音像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音像制品的托运、邮寄和提取

  
  第四条 音像制品运输传递实行凭证托运、邮寄、提取制度。
  
  第五条 办理音像制品托运、邮寄和提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我省行政区外通过托运、邮寄入川的音像制品,其提货单位必须是经文化部核准登记的我省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
  
  (二)在我省行政区内通过托运、邮寄出川或发往省内各地的音像制品,其发货单位必须是经文化部核准登记的我省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和本版一级批发单位。省内提货单位必须是经四川省文化厅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单位。
  
  (三)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单位只能在本行政区内通过托运、邮寄传递音像制品或向我省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或本版一级批发单位退货,不得向本行政区以外的其它地区发货。
  
  (四)其它单位不得办理音像制品托运、邮寄、提取业务。
  
  第六条 办理音像制品托运、邮寄和提取必须出具以下证件:
  
  (一)通过车站、港口、机场、邮局、海关口岸、集装箱货运站、零担货运站入川的音像制品,提货单位必须凭文化部颁发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总发字A××××号)办理提取手续。
  
  (二)通过第六条(一)款所列渠道向省外和本省各市、地、州托运或交寄音像制品的单位,必须凭文化部颁发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总发字A××××号或本版发字A××××号)办理托运或交寄手续。
  
  (三)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单位凭四川省文化厅颁发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川文发字A×××××××号)办理提取、收寄或向我省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或本版一级批发单位的退货运递手续。
  
  (四)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单位通过本行政区的车站、港口、邮局、集装箱货运站、零担货运站向本行政区内发货,凭四川省文化厅颁发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副本)办理托运、邮寄手续;本行政区内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凭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办理提取手续;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只能在所在市、地、州二级批发单位购买音像制品进行经营。
  
  (五)按包裹或快件小包(5盘以内)邮寄的音像制品,其交寄或收寄人必须出具《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证明。省、市、区和市、区(县)同在一个城区的,凭市(地、州)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核准证明。
  
  (六)车站、港口、机场、邮局、集装箱货运站、零担货运站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一)至(五)款规定,核验托运、邮寄、提取音像制品的单位所出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核准证明、音像制品发货地、品种、节目、数量等,准确无误后,方可受理托运、交寄或提取、收寄事宜,并在货运或邮寄清单上注明许可证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货或收货承办人身份证号。发货或收货证明附在存根背后存档,以备查验。
  
  第七条 旅客随机、随车、随船携带的音像制品不得超过5盘(张、盒),超出的要出具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核准证明。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 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实行案情报告制度。
  
  第九条 音像制品运输传递实行管理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各车站、港口、机场、邮局、集装箱货运站、零担货运站和省政府批准交通部门设立的进出川超长运输安全稽查站,均应建立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大检管力度,堵住“非、黄”音像制品进入我省。各级交通、邮电、铁路、民航管理部门要予以检查和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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