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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文市[1997]13号
【颁布时间】 1997-04-04
【实施时间】 1997-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9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托运或邮寄音像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有关证明要严格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核准证明,并在核准证明上载明发往地、收货单位、音像制品品种、节目名称、数量。
  
  第十一条 车站、港口、机场、邮局、集装箱货运站、零担货运站和省政府批准交通部门设立的进出川超长运输安全稽查站对运输传递中发现的非法音像制品要予以扣留,并将其数量、品种、发货或收货单位、承办人及身份证号一并报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对截获的大宗非法音像制品要予以妥善封存,并将案情报四川省文化厅。
  
  第十二条 旅客随机、随船、随车携带音像制品必须开包(箱)检查,超过5盘(张、盒)以上又无文化行政部门出具核准证明的要予以扣留。对发现的非法音像制品一律予以扣留,并报文化行政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对托运、邮寄和提取非法音像制品的单位或个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截获的色情、淫秽和反动音像制品的案件进行查处,并依法保护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运输传递环节截获的大宗非法音像制品案件,各运输传递部门要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深挖线索的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音像制品经营者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参与上述活动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公安厅、成都铁路局、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邮电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铁路局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邮电管理局
  
  民航西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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