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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对马理逊奖学基金的延续作出规定,并对该基金的管理及有关事宜作出新规定。 (1990年制定) 〔1990年7月27日〕 (本为1990年第70号) 兹因─ (a)在一个名为“马理逊教育协会”的团体于1873年3月18日举行的会议上,与会者同意应自团体资金中拨出$3000“为中央书院设立一项名为马理逊奖学金的奖学金,颁赠奖学金的条件由中央书院校长、在任的佑宁堂牧师及伦敦传教会的高级传教士拟定,如中央书院停办或有其他情况致令奖学金本金应以其他方式处置,则奖学金本金由上述3人决定如何处置”,而在该团体于1873年4月24日举行的另一次会议上,与会者确认上述见解; (b)《马理逊奖学基金法团条例》(1934年第39号)于1934年11月9日制定,该条例赋予一个受托人团体法团地位,该团体可持有财产,并获赋权管理一笔名为“马理逊奖学基金”的信托基金,基金的目的是捐助及维持为香港皇仁书院而设的奖学金; (c)在基金总值持续增长及伦敦传道会的工作有所改变的情况下,应对基金的管理重新作出规定。 第1037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马理逊奖学基金条例》。 ( 1990年制定) 第1037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 指第4(2)(a)条指定的受托人委员会主席; “受托人委员会”、“委员会”(the Trustees) 指获第4(1)条继续赋予法团地位的马理逊奖学基金受托人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trustee) 指第4(2)条指定的人; “马理逊奖学金”(Morrison Scholarship) 指根据第6条由基金收益中拨捐及维持的一项奖学金; “皇仁书院”(Queen's College) 指名为"皇仁书院"的官立中学;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截至每年8月31日为止的12个月;如本条例在某财政年度中开始生效,该财政年度须在紧接生效日期后的8月31日完结; “基金”(Fund) 指由本条例维持设立的马理逊奖学基金。 (1990年制定) 第1037章 第3条续设基金 (1)现续设一笔名为“马理逊奖学基金”的基金。 (2)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a)在本条例生效时,由根据《马理逊奖学基金法团条例》(1934年第39号)成立为法团的“马理逊奖学基金受托人委员会”以信托形式持有的所有金钱及其他资产; (b)在本条例生效后捐赠予基金并由受托人委员会接受的其他金钱及资产,或由基金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钱及资产;及 (c)根据第7(g)条累积的基金收益。 (1990年制定) 第1037章 第4条受托人委员会 (1)现续设一个名为“马理逊奖学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的永久延续法人团体,该会可用该名义起诉及被起诉。 (2)受托人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在任香港皇仁书院校长,他并须担任委员会主席; (b)名为“皇仁书院旧生会”的并非法团的会社的在任会长;及 (c)《佑宁堂法团条例》(第1052章)所界定的香港佑宁堂在任牧师。(3)在本条例生效时第(2)款指定的人的身分,须在宪报公布。 (4)除第(6)款规定的情况外,根据第(2)款组成受托人委员会的人选如有变动,须在宪报公布,而有关变动须在公布后方可生效。 (5)第(2)款指定的委员会成员如不在香港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暂时执行该成员职务的人须署理其成员职位。 (6)根据第(5)款暂时执行委员会成员职务的人的身分无须在宪报公告。 (7)如皇仁书院校长在某段期间不在香港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暂代他执行校长职务的人并不因而成为主席,而在该段期间由何人署理主席职务则按照第10(3)条决定。 (1990年制定) 第1037章 第5条印章 受托人委员会继续备有并可使用法团印章,遇有需要用印章盖印时,─ (a)须获委员会以决议形式事先批准或事后追认;及 (b)主席及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须在场及加签。 (1990年制定) 第1037章 第6条基金的运用 (1)受托人委员会须以信托方式持有基金,以将可动用收益运用于以下用途─ (a)捐助及维持一项或多于一项名为“马理逊奖学金”的奖学金,以颁发予皇仁书院的学生或毕业生,不拘论其阶级或国籍;及 (b)将不超过25%的可动用收益运用于与皇仁书院有关连的其他教育目的。(2)在本条中,“可动用收益”(available income) 指任何财政年度的基金收益在减去根据第9或11(7)条须就该年度支付的款项后所余下的可动用部分。 (1990年制定) 第1037章 第7条受托人委员会的权力 在符合本条例规定下,受托人委员会可运用酌情决定权─ (a)决定及执行所有关于运用基金的事情; (b)在每一财政年度内颁发或续发一项或多于一项马理逊奖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