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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对香港测量师学会成为法团及有关连的事宜作出规定。 [1990年1月19日] (本为1990年第4号) 第1148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测量师学会条例》。 第1148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名册”(Register) 指根据章程而设立的学会会员名册; “年度”(year) 指依照章程始于每年某日及终于每年某日的学会财政年度,但学会成为法团之日至翌年的3月31日期间,将被视为一财政年度; “秘书”(Secretary) 指按照章程规定而委任的学会义务秘书; “理事会”(GeneralCouncil) 指根据第7条设立的学会理事会; “章程”(Constitution) 指第10条所述现正生效的学会章程; “会长”(President) 指在第7条内称为学会会长的人及根据章程规定担任会长职责的任何人; “会员”(member) 指现时名列学会会员名册的人; “学会”(Institute) 指根据第3条成为法团的“香港测量师学会”。 第1148章 第3条香港测量师学会成为法团 第Ⅱ部 香港测量师学会 (1)香港测量师学会现成为一个法团,称为“香港测量师学会”。学会以该名义永久延续,并可起诉及被起诉,以及可在符合本条例的情况下进行与经受法团可以合法进行与经受的一切行动及事情。 (2)学会备有法团印章,须经理事会通过决议方可使用。法团印章使用时,除章程另行规定外,理事会一名成员与秘书或理事会委派代替秘书的另一人必须在场见证,各人须签署本身姓名。 (3)任何文件,如看来是用学会法团印章妥为签立,并按本条第(2)款签署认证,则须获接纳为证据,而除非反证成立,否则该文件须视作妥为签立的文件。 第1148章 第4条学会的宗旨 学会的宗旨如下,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a)设法推展及协助获取测量业的学问与专业知识,其中包括下列各项的技艺、学理与实务─ (i)评定各类房地产及其各种权益的价值; (ii)管理与发展房地产及办理房地产管理的一切其他有关及附带事宜; (iii)对土地及其附带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报告、促使它们获得妥善利用,以应社会、经济及其他方面的需求; (iv)测量楼宇的结构、状况及各项设备,并就其维修、改建、改良、重建及拆卸提供意见; (v)量度及描绘地理特征; (vi)管理、发展与测量矿物及其他产权; (vii)就建筑业的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报告、决定如何经济地获得和利用该等资源,并对建筑工程进行财政评估及测量; (viii)出售(不论以拍卖或其他方式)、购买或租赁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任何权益,并以代理人身分促进或鼓励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任何权益的出售、购买或租赁;及 (ix)管理工程项目;(b)促进、支持及维护香港测量师的形像、地位及权益; (c)为公众利益而维持及促进测量业的作用;及 (d)为实现上述宗旨,办理理事会认为适当的一切其他有关或有助的事宜。 第1148章 第5条学会的权力 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理事会可代表学会,办理所有必需的、有连带关系的或有助的事宜,以贯彻学会宗旨,而在不影响以上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其可以─ (a)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和享用任何财产,以及将财产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b)订立任何合约; (c)为会员提供适当设施; (d)雇用职员; (e)为职员及造访宾客提供住所; (f)为职员提供退休金或分担退休金的供款; (g)担任有关退休金计划及奖学金和奖项基金的受托人; (h)以理事会认为适当或适宜的方式及抵押或条款借入款项; (i)以理事会认为适当或适宜的条件申请及接受任何津贴以资助学会的活动;及 (j)以理事会认为适当或适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学会基金投资。 第1148章 第6条财产的归属 本条例开始实施时,并非法团的香港测量师学会的一切财产、权利、特权、义务及法律责任均归属学会所有。 第1148章 第7条理事会的设立 第III部 理事会 (1)现设立名为“香港测量师学会理事会”的理事会。 (2)本条例实施时,理事会的成员包括于紧接本条例实施前原为并非法团的香港测量师学会的在职会长、高级副会长、副会长、义务秘书和义务司库及于紧接本条例实施前原为并非法团的香港测量师学会理事会的所有成员。 (3)第(2)款所述的人的任期,直至在学会首次周年大会上或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选举出理事会职员及成员时终止。 第1148章 第8条理事会的权力 除本条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学会的管理权属于理事会,而学会的一切权力亦由理事会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