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a)在本条例生效日期时的协会会员;或 (b)按照章程获选成为会员的其他人。 第1105章 第10条章程 (1)理事会须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后于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纳学会的章程。 (2)会长须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后14天内,将根据第(1)款所采纳的章程文本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该文本须经会长核证为真实文本。 (3)学会可随时按照章程的条文修订章程。 (4)章程及任何对章程的修订,均无须在宪报刊登。 第1105章 第11条须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详情 (1)会长须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后14天内,将下列详情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a)学会地址的通知; (b)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及地址的列表; (c)秘书的姓名及地址。(2)会长须在章程于任何时间经根据第10条修订后14天内,将修订后的章程文本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该文本须经会长核证为真实文本。 (3)如第(1)(a)、(b)或(c)款规定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任何详情有任何更改,会长须于更改后14天内将更改通知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4)会长须在每个年度终结后不迟于6个月,将按照章程拟备的该年度学会收支结算表及学会在该年度最后一日的资产负债的报表,以及根据章程拟备的核数师报告,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5)任何人在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5条就查阅文件而订明的费用后,可查阅根据本条登记的任何文件。 (6)学会根据本条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8内所指明的费用,犹如学会是一间无股本公司一样。 第1105章 第12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57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