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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按财政司司长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16章 第15条预算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6号第3条 委员会须在每个财政年度通过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并在财政司司长指定的日期前,将该预算连同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工作计划书呈交行政长官,以求批准该预算。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66号第3条修订) 第216章 第16条帐目、审计及年报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6号第3条 (1)委员会须备存妥善帐目及有关纪录,并须在财政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或在财政司司长容许的较长限期内,拟备委员会的帐目报表,其中须包括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 (2)委员会须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委任一名核数师,该核数师有权随时查阅委员会的一切帐簿、付款凭单及其他财务纪录,并有权要求取得他认为适当的有关该等帐簿、付款凭单及财务纪录的资料及解释。 (3)委员会须就拟根据第(2)款作出的委任获得财政司司长事先批准。 (4)核数师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审计第(1)款规定的帐目,并须就该等帐目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5)委员会须于接获核数师就该会某个财政年度的帐目而作的报告后3个月内,或在财政司司长容许的较长限期内,向行政长官提交─ (a)委员会在该年度的事务报告; (b)该会在该年度的帐目一份;及 (c)核数师就该等帐目而作的报告,而行政长官则须安排将该等报告及帐目提交立法会省览。 (由2000年第66号第3条修订)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16章 第17条委员会并非政府的雇员或代理人 第IV部 一般规定 委员会并非政府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享有政府的任何地位、豁免权或特权。 (由2002年第23号第28条修订) 第216章 第18条行政长官可给予指示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6号第3条 (1)行政长官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可就委员会根据本条例行使及执行其权力、职能或职责方面,概括地或就任何特定情况,向该会发出他认为适当的指示。 (2)委员会须遵从行政长官根据第(1)款向该会发出的指示。 (由2000年第66号第3条修订) 第216章 第19条对委员会委员及小组委员的保障 (1)委员会或其属下任何小组的任何委员或雇员,如在委员会或小组的运作过程中真诚地行事,即无须对─ (a)委员会的任何作为或失责;或 (b)委员会属下任何小组的任何作为或失责,负上个人法律责任。 (2)本条就任何作为或失责而授予委员会的或小组的委员及雇员的保障,绝不影响委员会对该作为或失责所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216章 第20条禁止利用委员会的名称作广告用途 (1)任何人未经委员会以书面同意,不得发布或安排发布任何广告,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述─ (a)委员会; (b)委员会属下的任何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代理人或雇员; (c)委员会的刊物或委员会所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的测试或调查所得的结果;或 (d)委员会所发布的任何其他资料,藉以宣传或贬损任何货品、服务或不动产,或宣传任何人的形象。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0。 (3)就第(1)款而言,“广告”(advertisement) 可由─ (a)在任何刊物中出现的任何文字、说话、图片、绘图、视觉影像、图形或物品构成;或 (b)以任何其他方式使公众或部分公众注意的任何文字、说话、图片、绘图、视觉影像、图形或物品构成。 (由1992年第5号第5条代替) 第216章 第21条过渡性条文 (1)所有归属或属于消费者委员会的财产,不论属任何种类,亦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凡于本条例生效日期时存在者,均无须进一步转易而由该日期起归属或属于具法团身分的委员会。 (2)由本条例生效日期起,上述消费者委员会的所有义务及法律责任,均为具法团身分的委员会所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3)如有任何事情于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已由上述消费者委员会展开或已在委员会的授权下展开,则该事情可由具法团身分的委员会继续进行及完成。 (4)为施行本条例,于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出任上述消费者委员会主席、总干事或委员的人士,除其委任条款另有规定外,由该生效日期起,均为委员会的主席、总干事或委员(视属何情况而定)。 (5)尽管第2条已载有“财政年度”的定义,介乎本条例生效日期与1978年3月31日之间的期间,须当作为一个财政年度。 (6)无须就根据本条而作出的任何财产转让缴付印花税。 第216章 附表(由1994年第65号第3条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