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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1994年第31号第4条增补) 第1112章 第8条委员会订立规则的权力 (1)委员会可订立规则,以管限─ (a)委员会内部事务的处理;及 (b)任何华人永远坟场的管理及使用。(2)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该等规则可─ (a)就批予任何人一项权利以使用某坟墓用地或指定某坟墓用地作埋葬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庭成员之用,订定收费表; (b)规管埋葬的方式和规管为悼念死者而举行的埋葬礼拜形式、仪式或礼仪; (c)规管坟墓用地的尺寸、分配和使用或预留; (d)就终止和撤销(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利,订定条文;及 (e)就掘出和移走人类遗骸,订定条文。(3)本条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赋权委员会订立以下的规则─ (a)任何对依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的任何条文所订关于该条例所指的私营坟场的控制的任何附例或规例的条文,造成减损的规则;或 (由1986年第10号第32(1)条修订) (b)任何在遭违反时即构成刑事罪行的规则。 第1112章 第9条委员会成立为法团和法团印章的使用 (1)委员会为一个法人团体,须以“The Board of Management of the Chinese Permanent Cemeteries”的法团名称命名,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在所有法院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并须持有和可使用载有该名称的法团印章。 (2)任何须盖上委员会印章的契据、文件或其他文书,均须盖上法团印章,并由主席及由委员会秘书或司库或由委员会藉决议为该目的而委任的其他人签署,而为所有目的而言,须视该签署为在该等契据、文件或其他文书妥为盖章的足够证据。 第1112章 第10条帐目 (1) 委员会须为委员会的所有交易,安排备存妥当帐目,并须为每段截至每年12月31日为止的为期12个月的期间,安排拟备委员会帐目报表;报表须包括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 (2) 委员会的帐目及帐目报表须由《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审计,并且不是委员会的委员或前任委员,该执业会计师须核证报表,并可附加他认为适合的报告(如有的话)加以规限。 (由1973年第76号第3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3) 经审计的帐目报表,连同核数师的报告(如有的话),须于随后的下一次委员会周年会议上提交委员会。 第1112章 第11条过渡性条文 由本条例生效日期起─ (a)根据各拨地契据各别拨予前度委员会使用的各块或各幅土地,均当作已按拨予前度委员会使用时的相同条款及条件而拨予委员会使用,直至上述土地根据其所属的适当租契归属委员会; (b)前度委员会所订立的藉以管限华人永远坟场的维修及管理的现行规则,须当作由委员会订立,且须继续实施,除非与直至该等规则由委员会依据第8条条文所订的新规则撤销或代替。 第1112章 第12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