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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e)为建筑目的对土地进行平整及预备工作、以建筑租契将土地租出及订立建筑协议,并为该等目的向任何审裁处、法院或主管当局申请任何所需的命令、许可证、准许或豁免。 (1995年制定) 第1158章 第7条管业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 (1)执行委员会为负责管理管业委员会的事务的管治团体,并须按照规例由管业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2)除规例另有规定外,执行委员会可决定其本身的程序。 第1158章 第8条转授 (1)执行委员会可藉决议转授其任何职能(转授的权力除外)予─ (a)法律顾问;或 (b)执行委员会的任何指明成员。(2)凡执行委员会根据本条转授职能予某人,执行委员会可就该项职能的行使向该人给予指示或提供指引。 (3)根据本条作出的转授不阻止执行委员会同时执行所转授的职能。 (4)凡任何人看来是按照根据本条作出的转授而行事,则除非证明并非如此,否则该人须推定为按照转授的条款行事。 (5)根据本条获转授职能的人所作出的作为或事情的效力及效果,与犹如它是执行委员会所作出的相同。 (1995年制定) 第1158章 第9条印章的使用 (1)使用管业委员会的印章盖章须获执行委员会决议授权进行。 (2)管业委员会的印章须由法律顾问及执行委员会的一名其他成员签署认证,如法律顾问不在香港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认证,则须由总议会总干事及执行委员会的任何成员签署认证。 (3)看来是用管业委员会的印章妥为签立的契据、文件或文书须获任何法庭收取为证据,而除非证明并非如此,否则须推定为如此签立。 第1158章 第10条帐目 (1)执行委员会须安排为管业委员会的所有财务往来备存恰当的帐目及纪录,并须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安排为该财政年度拟备管业委员会帐目的报表。 (2)根据第(1)款拟备的帐目报表须包括一份收支帐及一份资产负债表。 (1995年制定) 第1158章 第11条审计 (1) 执行委员会须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将按第10条规定为该年度拟备的帐目报表呈交予一名执业会计师(由执行委员会为此目的而委任者)以供审计。 (2) 该执业会计师须就帐目拟备一份报告,并须将报告送交执行委员会,而执行委员会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报告及帐目报表的副本各一份呈交香港圣公会总议会的常备委员会。 (3) 在本条中,“执业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 具有《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1995年制定。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第1158章 第12条证据条文 由香港圣公会教省大主教签发的(或如大主教不在香港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发,则指由法律顾问签发的)、证明以下事项的证明书─ (a)在证明书中点名的人是法律顾问; (b)在证明书中点名的人是组成管业委员会的人或组成执行委员会的人;或 (c)附于证明书的规例是总议会在本条例下的规例,并是总议会根据本条例妥为订立的,须为所有目的被接受为证明书中述明的事实的充分证据。 (1995年制定) 第1158章 第13条规例 (1)总议会可藉由其过半数成员所通过的决议,为管业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其开支的管制、其各类财产的管理及一般而言管业委员会的职能的执行订立规例。 (2)总议会可藉由其过半数成员所通过的决议,修订或撤销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 (3)由总议会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须由法律顾问持有,并须让人在合理时间查阅。 (4)规例不得视为附属法例。 (1995年制定) 第1158章 第14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1158章 第15条过渡性条文 (1)本条适用于任何藉遗嘱、契据、遗嘱性质的处置或其他方式,为 The Church Body of the Chinese Anglican Church in Hong Kong 的利益而作出的已归属或待确定馈赠或处置,不论是在本条例实施之前或之后作出的。 (2)在本条例实施后,任何本条所适用的馈赠或处置须就所有目的而言,在犹如馈赠是表明是为管业委员会的利益而作出一样的情况下予以解释,而由法律顾问代表管业委员会发出的收据,即充分解除任何人按照本款就该等馈赠或处置作出付款或以其他方式行事的责任。 (1995年制定) 第1158章 第16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团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及经由、透过或藉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1995年制定。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