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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依据司法官试署服务成绩考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 2 条 法官之试署服务成绩,分就其办案书类、学识能力及品德操守审查之。 各项目之成绩均达七十分以上者,为服务成绩及格。 第 3 条 法官试署办案书类之审查,应就最近一年内(含候补书类及格之日后)其担任独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议审判案件受命法官之办案书类共十件,并同司法院就其同期间之案件中,以电脑随机抽样方式抽取十件办案书类,必要时得调取卷宗,由所在法院报送司法院审查。各法院于报送前项书类审查时,应将该法官最近一年内(含候补书类及格之日后)担任独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议审判案件受命法官之全部书类目录(自选十件书类除外)编号成册,同时函送司法院人事处办理电脑随机抽样抽取十件办案书类,再函复该法院汇报。前二项之合议审判案件受命法官办案书类,以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后收受原本之书类为限。 第 4 条 法官试署办案书类审查委员会,由司法院聘请现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庭长,或当有法学素养及审判经验者若干人组成之,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委员会应先指定委员三人分别为初步审查,评定分数 (以平均七十分为及格) ,加具评语,如审查委员三人中一人评定之分数未满七十分,且高低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员一人参加初步审查及评定分数,经委员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将审查结果提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查。 第 5 条 法官试署服务所在之法院院长应于法官试署每满六个月后,依附表格式,填具法官之学厌能力、品德操守考核表,报送司法院人事处存参,于办案书类审查时,并提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但有具体事证足认有不适任法官之情事者,应即报送 。 附表 ┌──────────────────────────────┐ │法官试署服务考核表自年月日起│ │考核期间:至年月日止│ ├────┬──┬────────────┬─────────┤ ││││考核标准│ │项目│细目│具体内容├─┬─┬─┬─┬─┤ ││││优│佳│中│劣│恶│ ├────┼──┼────────────┼─┼─┼─┼─┼─┤ │学识能力│学识│业务所需之本职学识充实。││││││ ├────┼──┼────────────┼─┼─┼─┼─┼─┤ ││常识│日常生活知识豊富。││││││ ├────┼──┼────────────┼─┼─┼─┼─┼─┤ ││见解│见解平允妥当,思虑周全。││││││ ├────┼──┼────────────┼─┼─┼─┼─┼─┤ ││研究│经常深入研究业务上需知识││││││ │││。││││││ ├────┼──┼────────────┼─┼─┼─┼─┼─┤ ││进修│勤于自我充实,吸收新知。││││││ ├────┼──┼────────────┼─┼─┼─┼─┼─┤ ││数量│办理之事务数量如何。││││││ ├────┼──┼────────────┼─┼─┼─┼─┼─┤ ││品质│办理之事务品质如何。││││││ ├────┼──┼────────────┼─┼─┼─┼─┼─┤ ││时效│能如期完成工作。││││││ ├────┼──┼────────────┼─┼─┼─┼─┼─┤ ││方法│能运用适当方法,有条不紊││││││ │││。││││││ ├────┼──┼────────────┼─┼─┼─┼─┼─┤ ││创造│对于所办理之事务有创见或││││││ │││创造力。││││││ ├────┴──┴────────────┼─┴─┴─┴─┴─┤ │综合评分││ ├────────────────────┴─────────┤ │评语│ ├──────────────────────────────┤ ││ ││ ││ ││ ││ ├────┬──┬────────────┬─┬─┬─┬─┬─┤ │品德操守│公正│公正无阿,不偏不倚。││││││ ├────┼──┼────────────┼─┼─┼─┼─┼─┤ ││负责│勇于负责,具道德勇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