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发[1996]004号
【颁布时间】 1996-02-27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4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三、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作实弥补年限计算。
  
  四、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附件四),并提供当年的财务报表。
  
  五、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对亏损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核实企业亏损额。
  
  六、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县、市国税局审批;10万~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报地、市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七、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这些企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均需经过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未经国税机关审核认定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资产的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三、企业财产损失审核确认的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设备、厂房(设施)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2、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3、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的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4、各种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
  
  5、现金及物资被盗损失;
  
  6、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应收帐款坏帐损失;
  
  7、其他损失。
  
  四、财产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残值(或变价收入)-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2、存货毁损、报废损失=流动资产入帐价值-残值(或变价收入)-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3、盘亏、短缺、被盗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4、盘亏、短缺、被盗存货资产损失=原存货入帐价值。
  
  5、存货残损霉变损失按残损霉变存货售价低于进货原价部分计算。
  
  6、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其坏帐在坏帐准备金中列支,不够列支的部分,作为资产损失;未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其坏帐全部作为损失处理(城乡信用社按城市或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7、其他损失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五、财产损失审核确认的程序: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应采取即时认定,年后统一审批的办法。具体时间是:损失发生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财产损失明细表”(附件五),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签出鉴定审核意见,年后1个月以内,企业根据“财产损失明细表”填写“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附件六)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在年后一次报批。具体审批权限是:
  
  企业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逐级呈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具体审批 权限。
  
  六、企业申报确认财产损失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水、风、火、震等自然灾害损失须提供能确认其发生灾害的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投保企业还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2、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须提供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能确认其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
  
  4、被盗损失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5、坏帐损失须提供法院和债务方出具的债权、债务证明材料。债务方已死亡的,由债务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6、国税部门要求提供的权威证明材料。
  
  七、审核确认财产损失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
  
  2、企业财产损失审核确认申请报告;
  
  3、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说明及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并详细说明对财产损失的估算方法;
  
  4、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