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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基层国税机关专管员关于财产损失的调查报告。 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审核确认其财产损失申请后,应按权限及时审核确认或逐级呈报上级国税机关。 八、认真做好企业财产损失的调查核算工作。对企业财产损失调查核算是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时所必须做好的一项基础工作。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主管国税机关应选派 熟悉企业情况、熟悉企业政策的同志组成检查小组深入企业,对企业资产损失额的真实性和企业上报损失的准确性进行详细的审核,要深入损失现场按照损失项目逐项审核,对损失的审增审减项目、金额要说明审增审减理由及核算方法,据此写出调查报告。 九、国税机关审核认定的企业财产损失仅作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依据。 十、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的规定,凡驻我省中央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包括:省人民保险公司、省烟草公司、省军区、中建五局、二十三冶、省煤炭公司、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新华社湖南分社、巴陵石化总公司等单位,需向其所属单位分摊、提取管理费的,必须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二、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在同一地、州、市的,其提取、分摊的管理费报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在同一地、州、市的,其分摊、提取的管理费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四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审批机关报告本年度管理费的提取、分摊和使用计划以及汇报上年度管理费的提取、分摊和使用的执行情况,填写“管理费提取、分摊情况表”(见附件七)和“管理费计划及使用情况表”(见附件八)并附主管部门财务决算报表。 审批机关收到报告后,应本着既基本保证正常管理需要,又减轻基层负担,量入为出,合理、节约的原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后的计划在五月底前批复。 审批后,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计划的,应在11月底以前报告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于12月底前进行批复。 四、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提取、分摊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本身正常经费开支和行业管理需要,一般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因工作需要确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在年初报计划时申请说明。未按审批机关规定用途使用管理费的,一经查出,应补征所得税。管理费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计划。 五、省农行信用合作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审批办法,暂按湘农银(1994)发字第175号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二、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统计表(略)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到期通知书 四、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略) 五、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略) 六、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略) 七、管理费提取分摊情况表(略) 八、主管部门管理费计划及使用情况表(略) 附件三: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到期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对你单位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已于年月日 减免到期,应 从年月日起,按规定恢复纳税,请你们按此通知执行。 主管国税机关(盖章)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