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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1996]5号
【颁布时间】 1996-01-30
【实施时间】 1996-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4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实施国家赔偿法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于去年1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认真组织宣传,实施,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进展不大的问题。为了确保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这既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动员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向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等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从人民政权性质的高度深刻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严格依法行政、当好人民公仆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加大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对前段宣传、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组织好学习和宣传。经继续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同时,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宣传工具,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
  
  要落实办理行政赔偿事务的机构。各级政府和其他有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均应明确由其政府法制(复议应诉)机构为行政赔偿事务办理机构并承担如下职责:1.受理、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3.就具体赔偿方式、标准提出意见;4.指导下级政府或部门的行政赔偿工作;5.研究行政赔偿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改进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6.负责行政赔偿备案、统计和上报统计资料。
  
  要加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核把关。所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协议书,均应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赔偿数额大或影响大的行政赔偿案件,以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报同级政府备案;以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要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各级政府应按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国家赔偿费用审批、支付、核拨、审计制度,切实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省政府法制局和省财政厅应拟定国家赔偿费用预算方案和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依法认真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受理、认真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做好赔偿费用追偿工作。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造成该宗赔偿且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乃至全部赔偿费用。各行署和州市政府以及省直机关各单位应根据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行政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符合其实际承受能力、使追偿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追偿的具体条件、标准和办法,并督促下级政府、部门认真执行。
  
  三、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实施国家赔偿法,要实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工作人员更自觉、更严格地依法办事,真正实现行政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因此,必须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进一步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守法定权限,不得越权创设行政处罚、行政性收费、行政管理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发布施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已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清理,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特别是涉及处罚、许可、收费、强制措施等内容的,如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必须立即废止。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通知》(湘政发[1992]41号)的规定,长沙市政府依法发布的规章,各行署和州市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于发布之日起30天内报省政府备案,备案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各行署和州市县政府亦应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对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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