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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音像市场管理,根据《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和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关于1995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武办发[1995]3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办证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下列音像制品发行、零售、出租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1.盒式录音录像目带; 2.唱片、激光唱盘(CD); 3.激光唱视盘(LD、VCD); 二、办证条件: 1.申请经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本市国营单位,不得与外商合资经营,严禁个人和变相个人经营; (2)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和上级主管单位; (3)所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政治思想素质,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本市废品,无经营音像制品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正式在册人员不少于5人; (4)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门面和仓库,门点有确定的路名和门牌编号; (5)批发业务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与名称相符的银行帐号,有正式的财务人员; (6)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7)有固定正式的供货渠道; (8)有健全的进出货物登记管理制度; (9)能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10)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经营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 (2)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3)有2名以上持有本市户口,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无经营音像、电子出版物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的从业人员; (4)有必备的试听、放映设备; (5)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6)以经营音像制品为主营业务; (7)有健全的进货、销售和出租登记制度,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8)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9)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经营录像放映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本市国营或集体单位,严禁个人变相经营; (2)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和上级主管单位(非挂靠单位); (3)所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政治思想素质,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本市户口,无经营音像制品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正式在册人员不少于5名; (4)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属本单位所有的放映场地,场内设备齐全,达到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管理标准; (5)有健全的放映管理制度,能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6)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7)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 1.申请经营音像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局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国营、集体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承担管理责任的意见。个人须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所属乡、镇政府签署承担管理责任的意见。 2.经所在区、县广电、文化部门按办证条件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各项符合办证条件的证明材料分别上报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汇总,由市扫黄办牵头半年审批一次,下发定点办证通知单,再分别上述各家办证。无市扫黄办通知单,一律不得擅自发证。 3.持有经营音像制品许可证及副本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治安许可证》。 4.持以上两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5.上述三证每年度由各发证机关年审换发一次。 四、收费管理: 1.收费项目定为办证费、管理费、保证金三项; 2.办证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每证1次收费20元,由各发证机关收取。 3、管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批发单位每月收取100元,零售、出租放映点每月收取50元。 4.管理费由颁发经营音像制品许可证的各市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各管理部门上交市财政后全额返还,纳入审计监督。管理费用于市、区县两级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拨市扫黄办10%,拨市各管理部门90%。再根据各区、县管理工作量和管理力度,由市各管理部门按40%-60%的速度下拨区、县。 5.取消任何形式的挂告经营和收取挂靠费,改为一次性交纳保证金,批发单位交10000元,零售、出租、放映点交5000元。 6.市财政建立保证金专用帐户,由市各管理部门在发证时代予收取后,交市财政统一保管。 7.保证金用于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后的罚款处理。如经营户无违法违规行为,在终止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办理注有许可证手续时,15日内加上银行活期利率本息如数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