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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6-01-28
【实施时间】 1996-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5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接上页]

  8.罚没保证金由市财政扣除后,再全额拨还,用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及市场管理。
  
  五、管理职责:
  
  1.音像制品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产品,其一切生产、销售、放映活动,必须按中宣部提出的“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实行宏观调控和严格管理。武汉地区音像市场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由市扫黄工作小组统一协调管理。
  
  2.市广播电视、文化部门按下列权限和分工管理音像市场: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社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办证和日常管理;市文化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开办的音像制品经营点(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区县文化部门所辖文化馆、图书馆、劳动服务公司、文化中心、街文化站的在册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在本单位场地内开办)的办证和日常管理。
  
  3.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其管理办法另定。
  
  4.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市音像经营点的《治安许可证》的办证和治安管理,对音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音像经营点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6.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全市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价格标准和收费项目,查处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7.税务部门负责全市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的税收征纳工作,查处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8.海关、邮政、交通等各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范围,积极配合音像、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六、经营活动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两证一照一户一点,证照齐全,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批准的经营地点,持证亮照经营。
  
  2.各种证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售。
  
  3.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与许可证登记名称相符,指定的放映供应点另挂牌。
  
  4、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5.批发单位只能从国家正式出版社进货,零售、出租单位和个人只能从正式批发单位进货,放映点只能从音像管理部门指定的零售、出租点购买和租借录像带。
  
  6.从1996年3月1日起,市场上所有经营的激光唱视盘必须有SID识别码。
  
  7.明码标价,不敲诈勒索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8.守法经营,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依规定缴纳税、费。
  
  9.不转包、承包和出租给他人经营。
  
  10.不复制、销售、出租、放映非法出版,未经内容审查以及国家明令查禁的音像制品。
  
  11.严禁复制、销售、出租、放映反动、黄色淫秽、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等禁映的音像制品。
  
  12.供教学、研究使用或者内部资料片,不得擅自复制、出售、出租和公开放映。
  
  13.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和招牌,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等挑逗性的文字、画面招揽顾客和观众。
  
  14.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内外装饰典雅,文化气氛浓。
  
  15.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管理工作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各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进行办证和规范管理。
  
  2.重申“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本办法的管理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音像市场进行日常管理。
  
  3.各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4.管理人员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管理工作人员形象。对在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上级机关要及时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和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直至清除出管理队伍。
  
  5.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需给予处罚者,由市级各管理部门执行。吊销许可证、关闭经营点,需上报市扫黄办批准后,由发证管理部门执行。
  
  6.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公安、工商等部门要随即吊销《治安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7.各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管理好我市音像市场。
  
  本办法由市扫黄办负责解释。
  
  
武汉市清理整顿书报刊及音像市场工作小组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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