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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价信[1996]1号
【颁布时间】 1996-01-16
【实施时间】 1996-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5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罚没物、抵押物、纠纷物、拍卖物、过期无主期、赔偿物等财产物品价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物价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局、工商局、司法局、交通局、邮电局,人民银行,各铁路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财产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使各类财产物品的价值认定工作走向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罚没物、抵押物、纠纷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赔偿物等财产物品价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赃物估价工作,继续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物价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罚没物、抵押物、纠纷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赔偿物等财产物品价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各类财产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管理,做到科学、公正、及时、准确的认定罚没物、抵押物、拍卖物(底价)、纠纷物、过期无主物、赔偿物等财产物品(以下简称财产物品)的价值,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财产物品:
  
  罚没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所涉及的没收处罚以及抵缴变卖的财物。
  
  抵押物是指经济活动中用于向银行贷款担保的各种财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纠纷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依法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事故损坏中所涉及的财产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
  
  过期无主物是指运输、邮政、保管等部门或单位依法需要变卖处理的无人认领的财物。
  
  拍卖物是指货主或拍卖行需要认定拍卖底价的物品。
  
  赔偿物是指事故损坏的各种财产物品。
  
  第三条 我区各级物价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罚没物、抵押物、纠纷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赔偿物等财产物品价值认定的主管部门。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财产物品价值认定机构。
  
  财产物品价值认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旗县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内20万元以下项目(含20万元)的财产物品价值认定;盟市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内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财产物品价值认定;自治区价格事务所除负责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财产物品价值认定项目外,同时负责盟市旗县50万元以上项目的价值认定。在价值认定权限划分范围内,上级价格事务所可联合下级价格事务所共同办理价值认定业务或委托下级价格事务所直接办理。
  
  第四条 盟市、旗县价格事务所价值认定资格由自治区物价局审核,颁发统一制做的《价值认定资格证》,并进行年检。各级价值事务所应配备专职价值认定人员,经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自治区物价局颁发的《价值认定执业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价值认定工作。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审理刑事、行政处罚案件所涉及的罚没物、抵缴变卖物、过期无主物,应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值认定。
  
  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损坏赔偿事件中的标的物、损害物、抵债物、赔偿物、破产企业财物等,需要作价值认定的,亦应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值认定。
  
  银行贷款抵押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纠纷财物,要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值认定。
  
  第六条 各机关、各单位和当事人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值认定,分别按下列情形办理委托:
  
  (一)立案侦查、查处的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由负责办理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委托,并将价值认定结果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核验证后,移送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处理。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由审理机关委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有关机构受理仲裁的案件,由受理机构委托。
  
  (四)无主财物由代为管理的部门或单位委托。
  
  (五)事故损坏赔偿财物,由法律、法规授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或当事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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