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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3-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交通部电信总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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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营建预算之拟订、营建工程设计及营建新技术之引进及标准之订定等事项。
  
  二八其他不属于各处室经办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本局组织编制、预算员额之拟办事项。
  
  二本局职员任免、迁调、俸给、铨审、退休、资遣、抚恤之拟办事项。
  
  三本局职员奖惩、考绩、差勤管理之拟办事项。
  
  四本局职员之人力规划、人才储备之拟办事项。
  
  五本局职员之待遇、福利、保险之拟办事项。
  
  六本局职员之训练、进修、研究、实习、出国之拟办事项。
  
  七本局职员人事资料之登记、管理及资历证明之核发事项。
  
  八本局人事规章之拟订及本室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九本局人事管理之建议及改进事项。
  
  一○本局人事机构、人员之设置及管理之拟办事项。
  
  一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政风室职掌如左: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密维护事项。
  
  七预防危害或破坏事件事项。
  
  八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政风人员人事管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4 条
  
  会计室职掌如左:一年度预、决算之筹划、研议、分析、编报事项。二法定预算之分配、执行、控制、保留等事项。三会计报表之审核分析编报事项。四电信统计方案之设计及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审理,统计报告之会核分析及编报等事项。五绩效报告之编制及其他相关事项。六会计单位之设置、调整及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核、奖惩之拟议办理事项。七本局会计业务电脑化之研究策划与推动实施事项。八会计制度及法规之研拟与拟订事项。九各项经费之核签,收支凭证之审核,记帐凭证之编制及各项帐务处理事项。
  
  一○薪津给与及借款、代扣款项之审核事项。一一暂付及代收款项之清理事项。一二现金、周转金、票据、银行存款及产权凭证等之检查事项。一三办理政府采购法所称之各项采购案,其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监办事项。一四本局各项经费核支程序之研究、建议与修订事项。一五财产之购置、汰旧换新、报废与变卖财物之帐务处理事项。一六各项会计凭证、单据、报表及帐册之装订及保管事项。一七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及内部审核事项。
  
  第 15 条
  
  电信评议委员会职掌如左:
  
  一电信事业间权益之争议。
  
  二电信事业与电信设备业者间权益之争议。
  
  三电信事业与客户间权益之争议。
  
  四无线电频率规定、分配及指配之争议。
  
  五电信事业与大众传播业者间有关工程技术及监理之争议。
  
  六专用电信监理之争议。
  
  七其他有关电信事业、电信监理之争议。
  
  第 16 条
  
  本局各处、室分科职掌,于主管职务说明书订定之。
  
  第 17 条
  
  本局公务权责分为二层。局长、副局长为第一层;各处室主管、副主管为第二层。第一层及第二层主管得将各该层应负责之部分公务,授权副主管处理。主管于公出、请假时,由各该层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职权。
  
  第 18 条
  
  本局公务之处理,依性质之繁简、责任之轻重,区分如左:
  
  一极重要及重要公务由第一层主管处理之。
  
  二普通公务由第一层主管授权第二层主管处理之。
  
  第 19 条
  
  本局各处室应就职掌范围,按前条规定将公务区分为极重要、重要、普通三种,并详列分层负责明细表签报局长核定之。
  
  第 20 条
  
  本局各级人员处理授权事务,分别负左列责任:
  
  一处理事务如有错误或显然越权者依法负责,但无不法行为者,不在此限。
  
  二普通事务以各处室名义行文者,如有错误,由各有关之处室主管人员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数字及行文手续之错误,由拟稿人及主管科科长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处室主管连带负责。
  
  四文件缮写错误,由承缮及校对人员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之收发,如有遗漏或错误,由经办人负责。
  
  六其他错误事项,依据职务说明书之规定,分别依法负责任。
  
  第 21 条
  
  第一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22 条
  
  本局对外行文以局长名义行之;授权事项之行文,由相关主管负责核判。
  
  第 23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处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4 条
  
  各级人员职责,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 25 条
  
  本局为研拟电信重要方案、处理重要事务,由局长按期召集局务会议或临时召集会报讨论之。其决议案由局长核定施行。专案研究或普通事务,得由局长指派召集人或由有关主办处室主管召集会议研商之,商决事项签请局长核定施行。
  
  第 26 条
  
  各项会议应作成纪录,分发有关单位办理或参考。
  
  第 27 条
  
  本局文书处理,依本局文档作业要点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28 条
  
  本局人事管理,依公务人员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29 条
  
  本局财务管理依本局收支管理程序财务管理要点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第 30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本局事务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3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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