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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1-16
【法规编号】 42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邮政总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邮政总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视察长承局长、副局长之命,指挥、监督视察、副视察、稽核、副稽核及各区管理局视察人员负责查视邮政各级机构。其办公处所称视察室,职掌如左:
  
  一财务管理之查核事项。
  
  二邮政业务之查核事项。
  
  三储金、划拨、汇兑、寿险业务之查核事项。
  
  四人事管理之调查、建议事项。
  
  五事务管理之查核事项。
  
  六邮件运输之查核事项。
  
  七房地产业、器材设备、工具物料管理、使用及存量之查核事项。
  
  八邮政车船、载运邮件及其工作人员之查核事项。
  
  九各项专案之查办事项。
  
  一○视察人员之甄选、训练事项。
  
  一一私运邮件之调查、处理事项。
  
  一二邮件夹寄违禁品之协助查缉及处理事项。
  
  一三邮件遗失损毁之处理事项。
  
  一四各单位与外界接洽事件之协助处理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视察及稽核事项。
  
  第 4 条
  
  主任秘书、秘书之办公处所称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判行文稿之初阅事项。
  
  二本局机要文电之缮发及管理事项。
  
  三邮政分层负责制度之规划实施事项。
  
  四邮政各机构组织及办事细则之审议事项。
  
  五邮政法规适用疑义之研释事项。
  
  六局务会报及业务检讨会议之议程编拟及纪录整理事项。
  
  七本局工作简报之编拟及审阅事项。
  
  八诉愿、复审及法律案件之研议事项。
  
  九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及研议事项。
  
  一○聘请法律顾问之处理事项。
  
  一一邮政大事记之编撰事项。
  
  一二各单位间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一三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5 条
  
  业务处职掌如左:
  
  一邮政业务之兴革改进及推展事项。
  
  二邮政储金、划拨、汇兑、简易人寿保险等业务经营政策之审议事项。
  
  三国内邮件及相关业务费率之拟订核议事项。
  
  四邮政局所之增设、裁减及变更事项。
  
  五国内邮件运输之规划事项。
  
  六邮件运输工具区管理局及所辖各局公务车辆之购置、配发、使用及管理之审核事项。
  
  七临时戳、癸字戳及宣传戳之设计审核事项。
  
  八邮政业务规章之撰拟、修订、审议及解释拟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邮政业务之处理事项。
  
  第 6 条
  
  联邮处职掌如左:
  
  一国际邮件业务之规划及推进事项。
  
  二国际邮件运输之规划事项。
  
  三国际邮件资费之拟订事项。
  
  四国际邮件双边或多边协定之商订事项。
  
  五国际邮件运费、转运费、寄达费及分摊费之稽核结算事项。
  
  六国际邮政会议之参加或主办事项。
  
  七国际邮盟出版物及文献史料之处理事项。
  
  八国际邮务章约及细则之翻译、出版事项。
  
  九国际邮件之查询及补偿事项。
  
  一○其他有关国际邮件业务之处理事项。
  
  第 7 条
  
  供应处职掌如左:
  
  一邮票、明信片、特制信封及邮简之设计、印制、验收、储存、分发及订价事项。
  
  二邮用器具、物料之选购、核发及管理事项。
  
  三编撰、印发新邮预告、集邮报导事项。
  
  四邮用文具单册、表报之采购、印制、储存、分发事项。
  
  五邮政书刊、地图及其他出版物之印制、定价及发售及保管事项。
  
  六邮戳之镌发事项。
  
  七纪念戳及风景戳之设计、审核事项。
  
  八区局废旧物料之验收、改造及处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物料、器材、邮政票品之采购、供应处理事项。
  
  第 8 条
  
  集邮处职掌如左:
  
  一国内外集邮业务之规划推展及改进事项。
  
  二集邮票品之委讬外销事项。
  
  三函购集邮票品之办理事项。
  
  四集邮票品展览及备展品保管事项。
  
  五各国邮政发行邮票、明信片等样张之交换及保管事项。
  
  六集邮票品之请领、接收、保管、配发及登帐统计事项。
  
  七集邮资料及刊物等之编订印发事项。
  
  八集邮业务查询申诉之处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集邮事项。
  
  第 9 条
  
  技术处职掌如左:
  
  一邮政机械设备之规划、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邮用机具设备规格之厘订事项。
  
  三邮局装设机械工程之设计及施工之督导事项。
  
  四邮局局屋建筑工程设计之审核及施工之督导事项。
  
  五邮用房地购置及租借案件之审核事项。
  
  六房地产权资料之保管事项。
  
  七其他有关邮用机械及局屋建筑之技术事项。
  
  第 10 条
  
  总务处职掌如左:
  
  一文件之收发、登记、分办、缮校及档案保管事项。
  
  二印信典守事项。
  
  三局屋环境保护、清洁卫生及防护团之组训、督导、管理及考核事项。
  
  四公共关系、为民服务、业务报导、新闻联系、民意测验及来宾接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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