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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1-16
【法规编号】 42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邮政总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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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局及所属机构局屋安全防护、警卫及值夜事项。
  
  六本局经费收支、现金出纳及其帐册保管事项。
  
  七本局局屋家俱之租赁、购置、修缮及管理事项。
  
  八本局文具单册及零星物品之购领、保管及分发事项。
  
  九本局公务车辆管理调度事项。
  
  一○本局会议场所布置事项。
  
  一一其他不属于各单位职掌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处职掌如左:
  
  一邮政人事制度之规划及改进事项。
  
  二人事规章之研拟及审核事项。
  
  三组织编制、预算员额之审核、编报事项。
  
  四邮政人员之考试、甄选及分发事项。
  
  五邮政人员之任免、调迁、升资、退休、抚恤事项。
  
  六邮政人员之薪给待遇及考勤差假事项。
  
  七邮政人员之考成、奖惩、表彰事项。
  
  八邮政人员之训练进修、考察观摩之协调办理事项。
  
  九人事资料登记、管理及资历证明核发事项。
  
  一○人力规划、人才储备及其运用事项。
  
  一一公保、劳保及健保事项。
  
  一二职工福利、互助、体育、康乐之规划、辅导事项。
  
  一三人事革新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处职掌如左:
  
  一邮政事业预算、决算之研究、分析、编审事项。
  
  二邮政事业预算执行及资金营运之督导事项。
  
  三邮政会计财务制度各项会计事务处理程序之拟办修订及核议事项。
  
  四邮政帐目之审核登记及会计财务报表之编报事项。
  
  五财务收支之稽核及债权债务之登记检查事项。
  
  六邮政财产帐目、折旧摊提及价值重估之处理以及邮政财产保养检修、报废换新之会核事项。
  
  七营缮工程及购置、定置、变卖财物案件之审核事项。
  
  八本局库存现金、票券及银行存款之检查事项。
  
  九邮资计算公式及邮政成本调查之研议办理事项。
  
  一○邮政统计资料之搜集、编纂、审核、分析、报告事项。
  
  一一会计单位之设置及各级会计人员任免、异动、考核奖惩登记等研议办理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会计财务及统计事项。
  
  第 13 条
  
  本局各处室分科职掌及工作员额于各主管管理说明书订定之。
  
  第 14 条
  
  本局公务权责分为二层,局长副局长为第一层,各处室主管为第二层。第一层暨第二层主管得将该层应负责之部分公务,授权副主管处理。主管公出请时,由各该层副主管代行其职权。
  
  第 15 条
  
  本局公务之处理,依性质之繁简,责任之轻重区分如左:
  
  一极重要及重要公务由第一层主管处理之。
  
  二普通公务由第一层主管授权第二层主管处理之。
  
  第 16 条
  
  本局各处室应就职掌范围,按前条规定将公务区分极重要、重要、普通三种,并详列分层负责明细表签报局长核定之。
  
  第 17 条
  
  本局各级人员处理授权事务分别负左列责任:
  
  一处理事务如有错误或显然越权者依法负责,但无不法行为者,不在此限。
  
  二普通事务以各处室名义行文者,如有错误由各有关之处室主管人员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数字及行文手续之错误,由拟稿人及主管科科长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处室主管连带负责。
  
  四文件缮写错误,由承缮及校对人员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之收发,如有遗漏或错误,由经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有关人员连带负责。
  
  六其他错误事项依事实及职务说明书之规定,分别依法负其责任。
  
  第 18 条
  
  第一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9 条
  
  本局对外行文以局长名义行之。授权事项之行文,由被授权之单位以该单位名义行文,由相关主管负责核判。
  
  第 20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处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1 条
  
  各级人员之职责,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 22 条
  
  本局研拟邮政重要法案、处理重要事务,得由局长召集局务会议讨论之。
  
  其决议案由局长核定施行。
  
  第 23 条
  
  本局为检讨邮政业务得失应按季举行业务检讨会议,就本局及各区局按期造报之业务进展及兴革情形合并检讨,各单位或人员应将检讨结果及局长副局长提示事项,研拟执行并提出报告。
  
  第 24 条
  
  前二条会议之出席人员,为第一层主管、副主管、各处、室、会主管及各附属机构主管,其列席人员由局长指定之。
  
  第 25 条
  
  本局文书处理依邮政公文处理须知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26 条
  
  本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业人员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27 条
  
  本局财务管理依邮政会计制度、财务手册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28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邮政事务管理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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