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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工作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的,其职务应至少降低两级重新确定,同时,降低两个级别工资,然后按新任职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工资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 4、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管制或缓刑期间由原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安排不叙职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受刑事处罚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照发)生活费。 5、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的,经批准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一般按降低两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同时降低两个工资级别和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按新职务就近就低靠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其中无职可降的,其职务工资档次比同类人员低定两档以上,或者降到本职务工资的最低档。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工资。 6、工作人员受到撤职或受到刑事处罚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确定职务后,原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保留标准执行。 七、本处理意见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