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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浙人奖[1994]110号
【颁布时间】 1994-10-31
【实施时间】 1993-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76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工作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的,其职务应至少降低两级重新确定,同时,降低两个级别工资,然后按新任职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工资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
  
  4、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管制或缓刑期间由原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安排不叙职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受刑事处罚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照发)生活费。
  
  5、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的,经批准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一般按降低两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同时降低两个工资级别和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按新职务就近就低靠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其中无职可降的,其职务工资档次比同类人员低定两档以上,或者降到本职务工资的最低档。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工资。
  
  6、工作人员受到撤职或受到刑事处罚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确定职务后,原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保留标准执行。
  
  七、本处理意见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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