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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滥用职权,有事实证明其与客户有不当资金往来行为及从事不正当之活动,或假借权力,以图谋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或利用职务上机会,加损害于公司者。 二未经交通部或财政部同意,不法泄漏、交付或公开金融检查报告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内容者。 三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报交通部或财政部,而肇致重大损失者。 四对公司财务及业务有严重缺失,将肇致重大损失,未于内部稽核报告揭露者。 五办理内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实稽核报告者。 六未配合交通部或财政部指示事项办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关资料者。 七其他有损害公司信誉或利益之行为者。 中华邮政公司管理单位及营业单位发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时,稽核单位应有惩处建议权,并应于内部稽核报告中充分揭露对重大缺失应负责之失职人员。 第 9 条 稽核人员应注意操守,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逾越稽核职权范围以外之行为或有其他不正当情事,对于所取得之资讯,对外泄漏或为己图利或侵害中华邮政公司之利益。 二对于以前执行之业务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案件未予回避,而办理该等案件或业务之稽核工作。 三收受员工或客户之不当招待或馈赠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 10 条 中华邮政公司总经理应督导各储汇单位审慎评估及检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形,并与总稽核、本公司遵守法令主管联名出具声明书,于每届营业年度终了时,并同邮政储金汇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申报之营业报告书等,报交通部、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备查。另稽核单位办理内部稽核时,亦应查核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所列应加强事项,并督促改善。 第 11 条 中华邮政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内部控制欠佳、内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未落实或稽核单位对查核结果有隐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时,相关人员应负失职责任。另稽核人员发现重大弊端,并使公司免于重大损失,应予奖励。 第 12 条 中华邮政公司应规划内部稽核之组织、编制及职掌,编制内部稽核工作手册及工作底稿;其内容应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稽核单位之组织及人员配置。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各项规定与作业流程及其执行效益之评估规定。 三稽核之项目、时间、程序、法令依据、工作底稿及相关表单。 四受检单位对检查意见之改进处理方式。 第 13 条 稽核单位对营业、财务保管及资讯单位每年至少应办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专案查核,对其他管理单位每年至少应办理一次专案查核。 前项办理一般查核,内部稽核报告内容至少应揭露下列项目: 一查核范围、财务状况、经营绩效、法令遵循、各项业务作业控制与内部管理、资讯管理及自行查核办理情形,并加以评估。 二营业单位对金融检查机关、内部稽核单位与自行查核人员所提列检查意见或查核缺失,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形声明书所列应加强办理改善事项之改善情形。 内部稽核报告及其工作底稿,应至少留存五年备查。 第 14 条 稽核单位对金融检查机关、会计师、内部稽核单位与营业单位所提列检查意见或查核缺失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形声明书所列应加强办理改善事项,应持续追踪覆查,并将其追踪考核改善情形,以书面提报董事会及监察人核议作成纪录,并列为对管理单位及营业单位绩效考核之重要项目。 中华邮政公司之稽核工作考核要点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定之。 第 15 条 中华邮政公司应依据邮局家数之多寡及其业务量,配置充足之稽核人员,并应包括电脑稽核人员。 查核储汇业务之稽核人员应为大专院校毕业、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之考试及格,在邮政机构任职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无记过以上之不良纪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二年以上之邮政储金汇兑或金融业务经验者。 二曾任邮政机构财务管理或电脑资讯专业人员二年以上,经施以三个月以上之储金汇兑业务及管理训练者。 前项所称记过以上之纪录,如系因同仁违规或违法所致之连带处分,且已功过相抵者,免予计列。 第 16 条 稽核单位之稽核人员、正副主管均应分别参加中华邮政公司训练所或台湾金融研训院举办之稽核人员研习班或电脑稽核研习班、稽核主管研习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人员应经前述训练机构考试及格且取得结业证书,并应具备操作电脑之基本技能。另除正副主管外,每年至少应参加前述训练机构举办之金融相关业务专业训练二期次以上或达三十小时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