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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七条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下列人员得依其志愿参加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 (以下简称补习及进修教育) :
  
  一国防部所属各级单位之在营服役官兵。
  
  二曾通过八十八年 (含) 以前国军随营补习教育结业试验人员 (含后备军人) 。
  
  第 3 条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设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班 (以下简称班本部) ,负责教务规划及执行,并得委由军事校院办理教务工作。
  
  国军各级单位凡有所属官兵参加年度补习及进修教育者,设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分班 (以下简称各分班) ,负责督导参加补习及进修教育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课业研读及作业撰写,并考评其平时成绩。
  
  第 4 条
  
  国军随营补习教育 (以下简称补习教育) 设国民小学班及国民中学班实施之。国民小学班分初级、高级二部,初级部相当于国民小学前三年,修业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高级部相当于国民小学后三年,修业期限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国民中学班相当于国民中学,修业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 5 条
  
  国军随营进修教育 (以下简称进修教育) 设高级中学班,修业期限三年。
  
  第 6 条
  
  补习及进修教育在不影响任务原则下,配合学员役期连续施教。役期内未能完成学业之学员,得以后备军人身分持续剩余学程。
  
  第 7 条
  
  补习及进修教育以在营教学方式为主,函授及网路教学为辅,其方式如下:
  
  一在营教学:以各分班实施之。由单位主官遴选对相关课程有素养之干部担任教官,辅导学员自修研读教材及撰写作业。各分班每月最少召集所属学员实施课程研讨一次,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
  
  二函授教学:班本部依各学级学期进度,每月将作业及各科讲义函寄学员,学员应按时撰写作业寄回。学员并得以信函、电子邮件及电话就学科问题就教授课教师。
  
  三网路教学:班本部应适时将教务、授课、考试有关资讯及作业解答等公告于国防部网站,以利学员上网查阅及吸收教务资讯。
  
  第 8 条
  
  高级中学班及国民中学班之教师 (官) ,由班本部敦聘中正国防干部预备学校及陆军高级中学各相关学科教师 (官) 担任;国民小学班教师,委请教育部协调国民小学之教师担任。聘任之教师负责编撰讲义教材及评阅作业。
  
  第 9 条
  
  国民中学班及国民小学班之教材,采教育部编订之教科书,另由班本部编印函授讲义教材补充之。
  
  高级中学班之教材,由班本部敦聘之学科教师,参酌相关高中级教材,编印函授讲义教材,以供学员学习使用。
  
  第 10 条
  
  学员应自费购买教材,以利课业研读及作业撰写。
  
  第 11 条
  
  学员成绩之评定方式如下:
  
  一作业成绩:由各学科教师依学员作业评列分数,于每学期最后一次作业缴交期限结束后二周内登载完毕,汇送班本部。本项成绩占各科成绩百分之二十。
  
  二平时成绩:由各分班教官依学员平时学习及接受辅导情形评列分数。
  
  本项成绩占各科成绩百分之十。
  
  三学力测验:本项成绩占各科成绩百分之七十。
  
  第 12 条
  
  毕业总成绩之计算,以各学期平均成绩 (作业成绩与平时成绩合计) 占百分之三十,学力测验成绩占百分之七十。
  
  第 13 条
  
  对各级单位办理补习及进修教育之考成,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得予奖励:
  
  (一) 办理补习及进修教育分班或督导学员有具体成效者。
  
  (二) 负责学力测验各区考场事务,有具体成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处分:
  
  (一) 对所属官兵参加补习及进修教育藉故阻止者。
  
  (二) 对补习及进修教育分班或学力测验考场不予支援合作者。
  
  (三) 不切实辅导学员在营教学或无故疏于解答学员学习疑难者。
  
  第 14 条
  
  各分班应于每年学力测验考试四十五日前,向班本部呈报学员平时成绩,各学科教师应于考前三十日前向班本部汇送学员作业成绩。班本部应于学力测验后卅日内,完成总成绩汇评,并通知各分班及应考人员。
  
  第 15 条
  
  班本部每年至少应督导各考区协办学力测验单位相关考务工作准备情形及联兵旅级 (各军种比照) 以上单位办理在营教学执行情形一次。
  
  第 16 条
  
  报名参加补习及进修教育之人员,单位应审查其学历证明,并由单位主官为资格审查无误之保证人。
  
  各分班应于每月底前,依行政系统向班本部汇报新进学员名册 (格式如附件一) ,以利班本部建立学员学籍资料。
  
  第 17 条
  
  学员退伍离营,已修毕一学年以上学程者,除得依第六条规定,以后备军人身分持续剩余学程外,并得向班本部提出申请,转学至一般同级、同类学校程度相衔接之班级继续就读。其在本班修读及格成绩,视同各同级、同类学校及格成绩,并得予抵免直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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