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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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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8 条
  
  各同级、同类学校肄业学生入营后,得检具学校修业及格各科成绩证明,循单位建制向班本部办理转入登记,除减免及格之各科作业撰写,并于修毕其他学科后,报名参加学力测验。
  
  第 19 条
  
  学员因故无法及时缴交各科作业时,得检具证明向各学科教师申请补缴。
  
  第 20 条
  
  学力测验于每年五月间举行,必要时得提前或延后。
  
  第 21 条
  
  学力测验得分区举行 (地区划分如附件二) 。
  
  第 22 条
  
  为办理学力测验,得组成学力测验委员会,其编组如下:
  
  一学力测验委员会由班本部组成之,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由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副局长兼执行官兼任,委员三至五人,由班本部遴选之。
  
  二学力测验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考试事务,置秘书一人,并设下列各组:
  
  (一) 测验组:办理考试命题、封卷等测验事项。
  
  (二) 监考组:办理试场监考等监考事宜。
  
  (三) 总务组:办理发布新闻等总务事宜。
  
  第 23 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得参加学力测验:
  
  一修满补习及进修教育各科各学期学业,且经学科教师评阅缴交作业成绩均及格者。
  
  二通过民国八十八年 (含) 以前“国军随营补习教育”之“结业试验”考试,且获颁结业证明书者。
  
  三曾通过其他补习及进修学校各学级学业,并获有证明,因服兵役转入补习及进修教育者。
  
  第 24 条
  
  学力测验科目如下:
  
  一国民小学班:国语、数学、社会与自然。
  
  二国民中学班:国文、英文、数学、社会、自然。
  
  三高级中学班:国文、英文、数学、社会、自然。
  
  第 25 条
  
  命题及评分规定如下:
  
  一国民中学班与国民小学班以教育部主编之补习学校各科教材及班本部函授讲义教材为命题范围;高级中学班以敦聘教师编撰之高中教材及题库为命题范围。命题作业规定另定之。
  
  二各项科目均以六十分为及格。
  
  第 26 条
  
  已纳入班本部学籍管理之学员,免再办理报名手续,其他应考人员一律采个别通讯报名,其手续如下:
  
  一亲笔填写报名表 (格式如附件三) 。
  
  二缴交一寸脱帽同式照片三张。
  
  三现役军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后备军人得采用国民身分证) 。
  
  四民国八十八年 (含) 以前“国军随营补习教育”之“结业试验证明书”正面影本。
  
  第 27 条
  
  学员依规定修毕各学级学科,且学力测验成绩及格者,由班本部颁发毕业证书 (格式如附件四) 。
  
  第 28 条
  
  毕业证书遗失者,得向班本部以通讯方式索取证书遗失申请表 (格式如附件五) 或由国防部网站直接下载,填载后迳向班本部提出申请补发 (遗失补发证明书格式如附件六) 。其申请手续如下:
  
  一填具证书遗失申请表二份。
  
  二遗失原因登报声明、身分证明影本及一寸照片三张。
  
  本办法修正前,依国军随营补习教育实施办法核发之结业证明书及资格证明书遗失者,申请补发手续,依前项规定办理 (遗失补发证明书格式如附件七、八) 。
  
  第 29 条
  
  冒用他人补习及进修教育结业证明书、资格证明书及毕业证书等相关文件或伪造、变造者,依法究办。
  
  第 30 条
  
  补习及进修教育教务与学力测验实施要点,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3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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