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0
【法规编号】 42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军军眷业务处理办法

[接上页]

  七子女满二十岁已就业或已婚者。
  
  八子女在国外留学者。
  
  第 12 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眷村之管理与组织,但涉及地方组织与人民权利义务事项者,依其他法令办理之。
  
  第 13 条
  
  本办法所称眷舍,系指由公款所建,及产权属于国 (公) 有者为限。
  
  第 14 条
  
  眷村应设自治会,以配舍有案之当事人或主眷与年满二十岁以上居住眷村内之子女等为会员。自治会置会长一人 (必要时得置副会长一至二人) ,委员三至九人、候补委员一至三人,均系义务职,任期二年。会长连选得连任一次。副会长、委员、候补委员,连选得连任之。
  
  国军眷村得视需要设置眷村妇女工作队。
  
  前二项眷村自治会及妇女工作队设置规定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15 条
  
  国军眷村得视需要设置眷村连络人,负责连络服务事宜。
  
  前项连络及服务事项,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16 条
  
  眷户义务:
  
  一配住眷舍之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之保持。
  
  二协助美化眷村环境。
  
  三按月缴纳眷村公益所需费用,并遵守上级规定事项 (散户免缴眷村公益金) 。
  
  第 17 条
  
  现役军人、遗眷及无依军眷,经核定眷补有案尚未配眷舍、补助贷款、辅助购宅者,得申请分配眷舍。但军事学校学生及退伍人员暨恤期届满之遗眷,不得申请分配眷舍。
  
  前项现役军人之配舍,以服役满十年以上者为优先,并自配 (借) 住眷舍之日起扣缴房租补助费。
  
  第 18 条
  
  眷舍类型区分如下:
  
  一特种眷舍:因特定职务兴建之眷舍。
  
  二一般眷舍:
  
  (一) 甲种眷舍:
  
  二十五坪建以上。
  
  (二) 乙种眷舍:
  
  未满二十五建坪。
  
  三职务官舍:妇联会捐建钢筋混凝土楼房。
  
  第 19 条
  
  眷舍配住原则如下:
  
  一特种眷舍:配住特定职务之官兵。
  
  二一般眷舍:
  
  (一) 上校以上人员配住甲种眷舍。
  
  (二) 中校以下人员配住乙种眷舍。
  
  三职务官舍:
  
  (一) 特定职务官舍:借住予因任务需要之特定对象。
  
  (二) 一般职务官舍:配住一般现役官兵。
  
  第 20 条
  
  眷舍分配,以一户一舍为限,由军种单位核定,其配偶担任公教职已配有眷舍或补助贷款、购宅者,不得重配 (贷) ,凡申请配舍或价购眷、国宅及辅助贷款购宅者,均应填具保证书送核定单位备查。
  
  第 21 条
  
  遗眷、无依军眷再婚时即丧失原有配舍居住权,但当事人之父母或未成年之子女仍需继续居住者,不在此限。
  
  第 22 条
  
  国军现役有眷无舍官兵及各军事学校编制内聘任文职教员得申请补助贷款、购宅一次一户为限。如夫妻同任军公教职者,仍以辅助一次一户为限。
  
  前项辅助贷款购宅,须服役 (务) 满五年以上,评比要点,由国防部订定。
  
  因作战立功获颁勋、奖章或因作战殉职遗族之优先规定,由国防部总务局、军事情报局、各总司令部 (司令部) 视单位特性自行订定。
  
  第 23 条
  
  辅助贷款购宅之配售坪数规定如下:
  
  一将级:三十四坪型。
  
  二上校级:三十坪型。
  
  三中校以下军官、士官长级:二十六坪型。
  
  四士官、士兵:二十四坪型。
  
  军事学校编制内聘任文职教员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第 24 条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含配偶) ,不得申请辅助贷款购宅:
  
  一已配舍及辅助购宅者 (含转售眷、国宅) 。
  
  二经核准已辅助华夏、基金、公教、劳工及国宅贷款一次者 (贷款后自行向代办银行缴清者,仍视同已享贷款权益) 。
  
  第 25 条
  
  现役已配一般眷舍之眷户经军种单位核准者得与现役服役满十年以上者或服役满五年且志愿留营累计满十年以上有眷无舍而未辅助购宅者,作权益交换。但现役已配特种眷舍之眷户,仅得与具有相同特定职务之有眷无舍而未辅助购宅之眷户,作权益交换,并须报国防部核备。
  
  前项原配眷舍之眷户于交接之月份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配舍,辅助购宅或基金贷款。
  
  第 26 条
  
  前条权益交换之接住人除高阶须合于住用之官阶与眷村分区身分外,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受配眷户循行政系统报请军种单位核准。
  
  二检附原配住户同意书 (原配户与受配户如非同一单位,须检附原配住户服务单位同意书) 。
  
  三检附受配人现服务单位证明受配人未配舍及未受辅助贷款购宅证明。
  
  第 27 条
  
  已配眷舍之退伍人员自愿转让眷舍者,应填具同意书,以服现役满五年连同志愿留营年限累计满十年之有眷无舍官兵为改配对象,其受改配者必须报请军种单位办妥改配手续后始得进住。
  
  前项自愿转让眷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军方申请配舍及辅助贷款购宅。
  
  第 28 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