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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警察大学学生(员)奖惩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据警察教育条例第五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警察大学 (以下简称本校) 学生 (员) 奖惩依本规则办理,由学生总队层报校长核定之。
  
  第 3 条
  
  本校学生 (员) 因不可抗力或过失致有本规则规定应予惩罚之行为,或于该行为未被发觉前自动请求处分或有悛悔实据者,得减轻或免除其惩罚。
  
  第 4 条
  
  本校学生 (员) 有累次违反本规则应予惩罚之行为者,得加重其惩罚。
  
  第 5 条
  
  本校学生 (员) 之奖惩,除开除学籍、勒令退学、退训或留校察看外,得相互抵销。
  
  第 6 条
  
  本校学生 (员) 受奖惩,须经校令发布后执行之。学员之奖惩应通知其服务单位,作为年终考绩之参考;学生受记大功以上之奖励或记过以上之惩罚,应通知其家长 (属) 。
  
  第 7 条
  
  本校学生 (员) 奖励分下列三种:
  
  一嘉奖。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
  
  二记功。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
  
  三记大功。
  
  第 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参与文康或体技活动表现优异者。
  
  二担任公差勤务或团体代表热心负责者。
  
  三内务检查连续列优等者。
  
  四维护公物有特殊事迹者。
  
  五学期内未曾请假、旷课、受申诫以上之惩罚及未经言行纪录扣分者。
  
  六担任校内干部表现优良者。
  
  七参加世界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八名者。
  
  八参加洲际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七名或第八名者。
  
  九参加全国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三名或第四名者。
  
  一○参加省 (市) 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二名或第三名者。
  
  一一参加县 (市) 性比赛成绩获前二名者。
  
  一二参加大专校际联赛成绩获第一名者。
  
  一三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优良事迹者。
  
  第 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检举一般犯罪因而破获者。
  
  二担任校内干部表现优异足为楷模者。
  
  三一学年内未曾请假、旷课、受申诫以上之惩罚及未经言行纪录扣分者。
  
  四参加世界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五名、第六名或第七名者。
  
  五参加洲际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四名、第五名或第六名者。
  
  六参加全国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前二名者。
  
  七参加省 (市) 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第一名者。
  
  八参加国际或国内各项竞赛,其成绩破全国纪录者。
  
  九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优良事迹者。
  
  第 1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于警察学术、技能研究有重大贡献者。
  
  二检举或协助破获重大犯罪者。
  
  三救护他人紧急危难或适时防止重大危害发生者。
  
  四参加世界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前四名者。
  
  五参加洲际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前三名者。
  
  六参加国际或国内各项竞赛,其成绩破世界或亚洲纪录者。
  
  七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优良事迹者。
  
  第 11 条
  
  本校学生 (员) 惩罚分下列六种:
  
  一申诫。申诫三次,作为记过一次。
  
  二记过。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
  
  三记大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或退训。
  
  六开除学籍。
  
  前项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员不适用之。
  
  第 1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
  
  一交、接勤务不清者。
  
  二担任公差不力者。
  
  三团体活动不遵编组或不参加活动者。
  
  四未经办妥请假手续离校,或请假不按时销假未逾一日者。
  
  五违反生活规范,不听指导或纠正者。
  
  六遗失学生证者。
  
  七值勤未到班或接班逾时半小时以上者。
  
  八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事实者。
  
  第 1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逃避公差勤务,不听纠正者。
  
  二故意破坏纪律或违反校规者。
  
  三谩骂或欺凌他人者。
  
  四有藐视师长之行为者。
  
  五担任实习干部、教育班长或伙食委员,不听督导或有违职守者。
  
  六遗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或经管公物不周致生损坏者。
  
  七无正当理由,开启他人箱柜或抽屉者。
  
  八在校外行为,有损校誉,情节轻微者。
  
  九无正当理由不上课、集合、点名、会议、实验及实习者。
  
  一○携带物品外出校门拒绝接受查验者。
  
  一一不遵守上课、自修秩序,经勤阻不听者。
  
  一二不假外出未满一日或逾假一日以上未满二日者。
  
  一三阅览违禁书刊、影片者。
  
  一四无照驾驶或驾乘机车不戴安全帽者。
  
  一五擅自留宿外人者。
  
  一六值勤未到或擅离职守,致有不良后果者。
  
  一七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事实者。
  
  第 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故意破坏纪律或违反校规,屡戒不悛者。
  
  二藐视师长,不听训诫者。
  
  三破坏团体荣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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