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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药管理法

[接上页]

  三擅将第十九条或第三十三条所规定专供试验研究或教育示范之农药出售者。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应登记事项而不登记者。
  
  五违反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七条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办法者。
  
  第 50 条
  
  (删除)
  
  第 51 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拒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 52 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由各级主管机关处罚之。
  
  第 53 条
  
  依本法查获之伪农药及制造、加工、分装之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之。
  
  依本法查获之劣农药,没入之。
  
  违反第二十九条之一之规定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具有农药药效之物品,没入之。
  
  依第一项没收之伪农药、器械、原料,依第二项没入之劣农药及依第三项没入之物品;其处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定之。
  
  第 54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5 条
  
  本法自公布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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