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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机关委讬资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机关以公开客观评选方式委讬厂商提供资讯服务,服务费用在公告金额以上者,其厂商评选与服务费用之计算方式,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3 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所称资讯服务,指提供与电脑软体或硬体有关之服务;包括整体规划、系统整合、系统稽核、系统管理、网路管理、软体开发、软体验证、软体维护、硬体维护、硬体操作、机房设施管理、备援服务、网路服务、顾问谘询、资料库建置、资料处理、资料登录或训练推广等服务。
  
  第 4 条
  
  机关办理重大新兴资讯业务或重大设备汰旧换新,得以整体委外服务方式,委讬厂商提供电脑软硬体、通信设施、人力及技术等之整体性资讯服务。
  
  第 5 条
  
  机关委讬厂商承办资讯服务,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其招标文件得视个案特性及实际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服务之项目及工作范围。
  
  二厂商所应具备之电脑软硬体、通信设施、资讯人力、经验或实绩等资格或资源及应检附之文件。
  
  三机关现有资讯作业环境及相关电脑软硬体或通信设施。
  
  四工作时程。
  
  五涉及材料、设备或成品之供应者,其规格。
  
  六验收项目及标准。
  
  七计价及付款方式。
  
  八厂商应提出资讯服务建议书之内容。如主要工作项目之时程、数量、价格、计划内容、章节次序或页数限制等。
  
  九智慧财产权之归属。
  
  一○厂商于评选时须提出简报者,其进行方式。
  
  一一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及评选方式。
  
  一二与评选优胜厂商议价及决标原则。
  
  一三其他必要事项。
  
  第 6 条
  
  机关委讬厂商承办资讯服务采整体委外服务者,应审度业务需求,确立整体委外服务水准,并视个案特性及实际需要,于招标文件除载明前条所列事项外,应另行载明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职掌及施政目标。
  
  二整体委外服务目标。
  
  三整体委外服务项目及范围。
  
  四整体委外时程及契约期间。
  
  五整体委外服务需求:
  
  (一) 资讯及通信需求。
  
  (二) 作业功能需求。
  
  (三) 资讯安全及机密维护需求。
  
  (四) 变更处理需求。
  
  (五) 稽核作业需求。
  
  (六) 品质保证需求。
  
  (七) 其他重要需求事项。
  
  六整体委外作业服务水准:
  
  (一) 资讯系统运作服务水准。
  
  (二) 电脑软硬体及通信设施维护服务水准。
  
  (三) 系统整体服务水准。
  
  (四) 变更服务水准。
  
  (五) 其他资讯作业服务水准。
  
  七整体委外服务提供方式。
  
  八绩效衡量指标。
  
  九机关现有资讯作业环境及电脑软硬体、通信设施及资讯人力等各项资源。
  
  一○机关资讯人员转任与权益保障。
  
  一一过渡作业计划。
  
  一二厂商应提出资讯服务建议书之内容。如专业技术、服务水准、服务提供方式、机关资讯人员转任及权益保障、专案组织及管理、财务安排、过渡作业计划、计费方法、主要工作项目之时程、数量、价格、计划内容、系统潜伏问题之处理、章节次序或页数限制等。
  
  一三其他必要事项。
  
  前项第四款整体委外时程及契约期间,最长不得逾十年。
  
  第一项第五款第四目变更处理需求,应含因政策或法规之变更或资讯科技之进展,而需变更服务内容或项目时之处理方式及计费原则。
  
  第一项第九款之机关现有电脑软硬体及通信设施,其所有权将移转予得标厂商者,前条第八款之价格应分别载明该现有电脑软硬体及通信设施之折价及契约期间之费用后综合计算。
  
  第 7 条
  
  第五条 第十一款评审项目,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得视个案特性及实际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厂商所具备或提供之电脑软硬体、通信设施、资讯人力、经验或实绩等资源或资格。
  
  二厂商之专业技术能力。
  
  三厂商之品质保证能力。
  
  四计划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员之经验及能力。
  
  五厂商之资讯安全及机密维护能力。
  
  六如期履约能力。
  
  七厂商之支援及维护能力。
  
  八价格。
  
  九教育训练之提供。
  
  一○计划执行方式。
  
  一一建议书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对服务事项之了解程度。
  
  一二其他必要事项。
  
  第 8 条
  
  第五条 第十一款评审项目,于资讯整体委外服务,除前条及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得视个案特性及实际需要于招标文件载明下列事项:
  
  一厂商之人力资源规划与运用计划。
  
  二厂商之专案计划管理能力。
  
  三厂商之财务能力。
  
  四厂商过渡作业之计划管理能力。
  
  五重大附加效益。
  
  六厂商诚信履约之风险评估。
  
  第 9 条
  
  机关公开征选厂商承办资讯服务之评选,其招标文件订有厂商资格者,应先审查资格文件。资格不合于招标文件之规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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