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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下│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七│上│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中│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下│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八│上│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中│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下│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九│上│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中│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下│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十│上│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中│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下│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十│上│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一├──┼───┼───┼───┼───┼───┼───┤ ││中│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 ││下│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 │十│上│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二├──┼───┼───┼───┼───┼───┼───┤ ││中│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 ││下│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 │备注│由水库管理单位抽水供给│由农场││ │││自行抽││ │││水││ └────┴───────────────┴───┴───┘ 注 1:为维护水权人权益,规定每日放水量不得低于天然流量;但天然流量高于下游水权水量时,应依水权水量放水,其高出之水 量水库得蓄存之。 2:下游水权之不用水时,水库得予蓄存。 第 9 条 本水库每日供给下游水量,在天然流量低于既得水权水量时,不得低于天然流量;天然流量高于水权水量以上时,应依水权水量放水。但下游既得水权人使用水量低于天然流量时,其余量本水库得存蓄之。 前项天然流量以坝址实测水量为准。 第 10 条 本水库溢洪道无闸门控制,水位超过标高三百公尺时,自然溢流。 第 11 条 本水库之洪水运转系指台风时降雨或非台风时期豪雨发生时之水库运转,洪水运转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不得超过流入本水库之尖峰流量。 二在不影响蓄水利用运转功能之原则下,协助减轻景山溪下游之洪水灾害。 第 12 条 本水库下游后池堰,在装设闸门前,其水位超过排砂道堰顶标高二百零二公尺及溢洪道堰顶标高二百零六.一公尺时,以自然溢流方式调节上游放水。 第 13 条 实施紧急排水时,紧急排水道闸门全开排水,以迅速降低水库水位。 前项排水放水量不得使警戒区河道水位上升率超过每半小时○.四公尺。 但连续一小时后,不在此限。实施第一项排水应至水库水位不构成大坝安全威胁时为止。 实施第一项排水时,抽水站应停止抽水。 第 14 条 陆上台风警报发布后,中水局有关人员应驻在办公厅待命,并随时将水库水位变化情形及降雨报告主管机关。 第 15 条 本水库水位标高,接近满水位标高二百九十八公尺且进流量较大时,应向新开国小及附近居民发布水库水位上涨警报,并通知辖区内苗栗县警察局、大湖分局、校林派出所及大湖乡公所,迅速转知水库上游居民注意安全。 第 16 条 本水库溢洪或紧急施放水量超过二十秒立方公尺时,溢流或放水开始一小时以前,应启动警报系统向下游景山溪河床警戒区发布放水警报,并将预定放水时间及放水量通知辖区内苗栗县警察局、苗栗分局、三义分驻所、鲤鱼派出所,迅速转知下游居民,并通知经济部水利处、苗栗县政府、三义乡公所、台中农田水利会等各有关防汛作业单位。 第 17 条 本水库遇天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需施行紧急放水,无法预先通知时,得立即通知后放水之。 第 18 条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