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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07
【法规编号】 43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观光局茂林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组织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观光局茂林国家风景区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处设企划、工务、管理、游憩四课,分掌各项业务。
  
  第 4 条
  
  本处企划课职掌如左:
  
  一观光资源之调查及规划事项。
  
  二观光建设之规划事项。
  
  三民间投资经营观光游乐与住宿设施之推动及审查事项。
  
  四观光游憩资讯之研究及统计事项。
  
  五民间土地使用申请案件之会办事项。
  
  六工程建设用地取得事项。
  
  七有关法规之搜集、研究、整理及编纂事项。
  
  八风景区管制规定之研拟事项。
  
  九资讯业务之推动与督导。
  
  一○研究发展业务及工程建设管考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企划事项。
  
  第 5 条
  
  本处工务课职掌如左:
  
  一建设工程之规划事项。
  
  二建设工程之探勘、测量及设计事项。
  
  三建设工程之发包、施工及监造事项。
  
  四植栽及绿化事项。
  
  五各项游憩据点、公共设施之美化及维护工程事项。
  
  六自然灾害之治理工程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程建设事项。
  
  第 6 条
  
  本处管理课职掌如左:
  
  一风景区、游憩区之经营管理、环境整洁、美化及秩序之维护、改善事项。
  
  二游憩事业之推动及督导事项。
  
  三观光资源与特定生态、地质、景观及水域资源之保育事项。
  
  四观光、游憩、住宿、及公共设施之管理与辅导及管理站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驻卫警察队及清洁队之联系、协调事项。
  
  六建筑规划管制及申请案件之会办事项
  
  七违反各项法规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处游憩课职掌如左:
  
  一观光游憩活动规划、宣传及执行事项。
  
  二观光游憩活动之配合及支援事项。
  
  三游憩、解说设施之规划、设计及制作事项。
  
  四观光游憩及解说宣传资料之编印事项。
  
  五游憩、解说义工之培训及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游憩及解说事项。
  
  第 8 条
  
  本处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各游憩据点营运收支之执行事项。
  
  二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工作之推动及管制考核事项。
  
  三文书收发、缮校、印信典守、公文时效管制、文书稽催及档案、书籍之管理事项。
  
  四土地、财产之登记、保管及管理事项。
  
  五财物购置及房屋修缮之管理事项。
  
  六技工、驾驶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七车辆、器材设备之管理及修护事项。
  
  八现金出纳之收支及票据有价证券之保管事项。
  
  九员工薪给之制发事项。
  
  一○公保费、劳保费、健保费、公务人员退抚金、约聘雇人员离职储金之提拨、福利互助金之计算及缴纳事项。
  
  一一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一二本处大事纪之搜集、编辑及会报处理事项。
  
  一三其他不属于各课室职掌事项。
  
  第 9 条
  
  本处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组织编制、职务归系案件之拟办及报核。
  
  二职员任免迁调及铨审案件之查催、拟办、转知
  
  三职员差勤管理及训练筹办事项。
  
  四职员考绩案件之筹办事项。
  
  五职员奖惩案件之筹办事项。
  
  六职员退休、抚恤及保险事项之签拟。
  
  七职员待遇案件之拟办。
  
  八职员福利事项之规划及拟办。
  
  九职员任免、迁调、奖惩等人事管理资料之登记。
  
  一○职员在职及离职证明书之核发。
  
  一一人事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
  
  一二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
  
  本处会计室职掌如左:
  
  一岁入、岁出概算、预算及相关资料之搜集、编制事项。
  
  二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会计报告之编制、陈报事项。
  
  四经费审核、收支凭证保管及报核事项。
  
  五现金票据及财物查核事项。
  
  六营缮工程、财物购置处理之监办事项。
  
  七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退抚等人事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1 条
  
  本处管理站职掌如左:
  
  一旅游服务及解说事项。
  
  二旅游秩序、安全之维护及管理事项。
  
  三环境卫生之维护及污染防治事项。
  
  四公共设施之管理及维修事项。
  
  五观光资源之保育与特有生态、地质、景观及水域资源之维护事项。
  
  六有关急难之救助事项。
  
  七各站驻卫警、清洁队之管理。
  
  八其他经管理处指定之事项。
  
  第 12 条
  
  本处驻卫警察队职掌如左:
  
  一观光资源与特有生态、地质、景观及水域资源之巡查、违规取缔、告发事项。
  
  二旅游秩序安全之维护及旅游谘询、服务事项。
  
  三游憩据点内流动摊贩、擅自设摊、强行拍照、强迫推销物品及其他骚扰游客行为之取缔、告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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