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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30
【法规编号】 43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同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零九条等有关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规费,指下列各款:
  
  一检验费。
  
  二作业规费。
  
  (一) 检验标识费。
  
  (二) 各种证书、证明书、报告书之补发、换发或缮发副本工本费。
  
  (三) 临场费及其所需支出其他必要费用。
  
  (四) 办公时间外延长作业费用。
  
  (五) 申请使用产品安全标志之费用。
  
  (六) 执行产品型式认可或试验室认可之作业费用。
  
  第 3 条
  
  凡经公告应施检验之商品均依本准则规定计收规费。
  
  第 4 条
  
  下列物资免收检验费用:
  
  一进口军公粮食 (包括黄豆在内) 持有粮政机关证明者。
  
  二援助物资持有政府机关证明文件者。
  
  三救济物资持有政府机关证明文件者。
  
  四军用物资持有军事机关证明文件者。
  
  第 5 条
  
  以外币为货款核缴检验费用者,按海关订定每旬报关适用外币汇率表之买入 (出口) ,卖出 (进口) 价,换算为新台币。
  
  第 6 条
  
  依查定或公订价格之费额计收检验费者,其报验商品不满一单位之尾数,按一单位计算。但凭结汇证件或其他销货证件计收检验费者,按总价款依规定费率计算。
  
  第 7 条
  
  凡经公告应施检验商品,均按同时公告之检验费率依商品检验法施行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规定之价格计收检验费。
  
  前项应施检验商品,一并核发产地证明书者,另行按批收费。
  
  第 8 条
  
  业者应于报验时缴验结汇证件或其他销货证件,以凭计收检验费。未能于报验时缴验者,得于发证后二周内补行缴验。
  
  以国产商品分等检验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优惠费率及其他法令规定优惠费率暨依照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免收检验费用之报验案件,应由报验人于报验时缴验有关证明文件,以凭计收检验费,不得事后补行缴验。
  
  检验机构视实际需要,得依照商品检验法施行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另行调查市价拟订费额表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公告实施之。
  
  第 9 条
  
  免办输入许可、输出许可证之检验商品,其缴纳检验费,依下列规定:
  
  一进口检验商品,由报验人于报验时缴验外货进口报单或国外出口商商业发票,开发信用状申请书 (报关用第二联) 等结汇证件。
  
  二出口检验商品,由报验人于报验时缴验信用状或经报关专责人签章之国货出口报单。但在厂场当地之检验机构报验者,如未能于报验时缴验前列证件者,得先缴验发票 (含国内销货发票,商业发票等) 具结先行缴纳检验费,由受理报验之检验机构于合格证书验对存查联注明已计收检验费额后,于申请港口验对补行缴验信用状或国货出口报单,如有短缴者,应补行缴纳。
  
  第 10 条
  
  一般检验规费之计收,元 (新台币) 以下不予计收。如每该批检验费之费额未满新台币十元者,免予征收。
  
  第 11 条
  
  商品依下列规定计收标识费:
  
  一出口商品专用标识:每件新台币二角。
  
  二货柜专用标识:
  
  (一) 散装货柜每件新台币八十元。
  
  (二) 罐头食品光罐包装、塑胶收缩包装或经检验机构核定之其他包装,
  
  每一包装单位新台币四十元。
  
  三国内市场商品专用标识:
  
  (一) 一般内销商品专用标识:每件新台币一角。
  
  (二) 肥料专用标识:每件新台币一角。
  
  (三) 建筑钢筋专用标识:每件新台币三元。
  
  每批报验商品依前项标准计收之检验标识费以新台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角位金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分位不计收。
  
  第 12 条
  
  合格证书、委讬试验报告书之补发、换发、缮发副本,每份计收工本费新台币五十元。
  
  第 13 条
  
  临场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每人每日新台币五百元,交通费不另计收。但无法当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临场费则依国内外出差旅费规则规定之各项费用标准核定收之。
  
  二临场费以检验当时每一申请书 (即每批) 收检验人员一人费用为原则,商品数量过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作业者,得经受理检验机构之检验单位主管核实加收临场费。
  
  三同一货主同时报验多批商品,且其商品存置同一处所,以并收检验人员一人之临场费为原则,商品数量过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作业者,依前款后段之规定,加收临场费。
  
  四同一货主,其商品存置不同处所,应分别计收临场费。
  
  五同一货主,其商品存置同处所,非同时报验者,应分别计收临场费。而同时临场检验者,得经申明后,视同同时报验,合并计收临场费。但商品数量过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作业者,依第三款末段之规定,加收临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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