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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29
【法规编号】 43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之收费标准

[接上页]
│土地自然│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上项费用,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增加或浮│收。必须办理三角测量或│收单位,不足一公顷者,以一│
  │覆测量费│图根测量者,其测量费用│公顷计,超过一公顷者,每增│
  │。│,应另案核计。│加半公顷增收半数,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以半公顷计;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得视实际需│
  │││要,另案核计。│
  ├────┼───────────┼─────────────┤
  │土地坍没│以坍没后存余土地每单位│上项费用,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复丈费。│新台币八百元计收。│收单位,不足一公顷者,以一│
  │││公顷计,超过一公顷者,每增│
  │││加半公顷增收半数,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以半公顷计;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得视实际需│
  │││要,另案核计。│
  ├────┼───────────┼─────────────┤
  │建物位置│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以整栋建物为一测量单位。│
  │图之测量│收。同栋其他区分所有权││
  │费。│人申请建物位置图时,可││
  ││调原勘测位置图并参酌使││
  ││用执照竣工平面图或建造││
  ││执照设计图转绘之。每区││
  ││分所有建物应加缴建物位││
  ││置图转绘费新台币二百元││
  ││。││
  ├────┼───────────┼─────────────┤
  │建物平面│每单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上项费用,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图测量费│收。如系楼房,应分层计│方公尺为计收单位,不足五十│
  │。│算,如系区分所有者,应│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依其区分,分别计算。│计。│
  ├────┼───────────┼─────────────┤
  │建物合并│按合并前建号计算,每单│上项费用,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复丈费。│位以新台币四百元计收。│方公尺为计收单位,不足五十│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计。│
  ├────┼───────────┼─────────────┤
  │建物分割│按分割后建号计算,每单│上项费用,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复丈费。│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收。│方公尺为计收单位,不足五十│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计。│
  ├────┼───────────┼─────────────┤
  │建物部分│按未灭失建物之面积计算│上项费用,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灭失测量│,每单位以新台币八百元│方公尺为计收单位,不足五十│
  │费。│计收。│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计。│
  ├────┼───────────┼─────────────┤
  │未登记建│依建物位置图测量费计收│以整栋建物为一测量单位。│
  │物,因纳│。││
  │税需要,│││
  │申请勘测│││
  │之测量费│││
  │。│││
  ├────┼───────────┼─────────────┤
  │建物基地│不论面积大小,以每建号││
  │号或建物│计算,每单位以新台币四││
  │门牌号变│百元计收。││
  │更勘查费│││
  │。│││
  ├────┼───────────┼─────────────┤
  │建物全部│不论面积大小,以每建号││
  │灭失或特│计算,每单位以新台币四││
  │别建物部│百元计收。││
  │分灭失之│││
  │勘查费。│││
  ├────┼───────────┼─────────────┤
  │建物平面│每建号新台币二百元计收││
  │图转绘费│。││
  │。│││
  ├────┼───────────┼─────────────┤
  │委外绘制│每建号新台币五十元计收││
  │建物平面│。││
  │图检查费│││
  │。│││
  ├────┼───────────┼─────────────┤
  │建物平面│以每张新台币十五元计收││
  │图或建物│。││
  │测量成果│││
  │图影印本│││
  │。│││
  ├────┼───────────┼─────────────┤
  │地籍图誊│以每张新台币二十元计收││
  │本采电脑│。││
  │列印。│││
  ├────┼───────────┼─────────────┤
  │建物测量│以每张新台币二十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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