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办理。│ │││││二由馆长兼任。│ ├────┼─────────┼──┼──┼─────────┤ │室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等表之十二’未规定│ │││││前,暂以荐任第八职│ │││││等办理。│ ├────┼─────────┼──┼──┼─────────┤ │编审│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二│二│一本职称之职等,│ ││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 │││││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荐任第七│ │││││职等至第八职等│ │││││办理。│ │││││二必要时得依教育│ │││││人员任用条例规│ │││││定聘任。│ ├────┼─────────┼──┼──┼─────────┤ │辅导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二│二│一本职称之职等,│ ││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 │││││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荐任第七│ │││││职等至第八职等│ │││││办理。│ │││││二必要时得依教育│ │││││人员任用条例规│ │││││定聘任。│ ├────┼─────────┼──┼──┼─────────┤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三││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一│一││ ││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处指派│ │员│第七职等│││组员以上人员兼任。│ ├────┼─────────┼──┼──┼─────────┤ │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一)│由教育部会计处指派│ ││第七职等│││组员以上人员兼任。│ ├────┼─────────┼──┼──┼─────────┤ │合计││一三│一三││ │││(二)│(三)││ └────┴─────────┴──┴──┴─────────┘ 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编制表各职称,在未达合理额总数前,除在合理员额范围内 升迁者外,均出缺不补;但馆长出缺得不受此限。 第 10 条 社教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该馆订定,报教育部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