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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16
【法规编号】 43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区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计画审查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海埔地,指依本条例编定之工业区,其范围内之全部或部分区域在海岸地区经筑堤排水填土造陆者。
  
  第 3 条
  
  工业区海埔地之开发,应由投资开发工业区之公民营事业、土地所有权人或兴办工业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于该工业区核定编定公告后,拟具造地施工管理计划向经济部申请核定。
  
  前项造地施工管理计划应包含下列书件:
  
  一工业区海埔地造地施工申请书。
  
  二工程细部设计书图文件及工程预算书。
  
  三工程施工计划书。
  
  前项造地施工管理计划,申请人得依工业区开发需要以分期分区办理。
  
  第 4 条
  
  工业区海埔地造地施工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住址、电话;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其名称、营业所在地及负责人姓名。
  
  二设计人之姓名、营业所在地、执业证书及签章。
  
  三计划开发范围及平面位置图。
  
  四海埔地填筑面积、计划填筑高程、填方数量及其来源、弃方数量及其抛弃地点。
  
  五预定施工期间。
  
  六造地工程费用。
  
  前项工业区海埔地造地施工申请书之格式,由经济部定之。
  
  第 5 条
  
  工程细部设计书图文件及工程预算书,应包括下列各项资料:
  
  一基本调查资料:
  
  (一) 自然环境资料:气象、海象、水深与地形、飞沙、地质、土壤 (含地质钻孔柱状图及地质剖面图) 、水源、水质及动植物生态等。
  
  (二) 海岸性质与既有海岸设施现况。
  
  (三) 开发区域土地使用现况与社会经济状况。
  
  (四) 工程材料来源等资料。
  
  二工程预算总表:
  
  (一) 直接工程费:含施工费、工安环保、品质管制及施工管理等费用。
  
  (二) 间接工程费:含设计费、监造费、钻探测量费、营业税、保险费、品保试验费、空气污染防制费、准备金等。
  
  三工程预算明细表。
  
  四单价分析表。
  
  五施工说明书。
  
  六施工预定进度表。
  
  七数量计算书。
  
  八设计图说。
  
  九结构计算书:
  
  (一) 设计条件:依潮位、暴潮位、波浪、海流、地质、海底地形、地震力、安全系数、施工条件等决定之。
  
  (二) 设计理念及设计方法。
  
  (三) 堤防断面之研拟。
  
  (四) 结构物安全分析:含堤体稳定性分析、基础承载力分析、越波量计算等。
  
  (五) 土壤液化潜能分析。
  
  第 6 条
  
  工程施工计划书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工程概述。
  
  二施工环境概述。
  
  三施工人员及编制。
  
  四前置作业。
  
  五施工顺序及方法。
  
  六主要材料项目及数量。
  
  七施工预定进度及管理,含施工预定进度表及施工预定进度横杆图。
  
  八品质管制措施,含各项工程施工及材料自主检查表等。
  
  九施工船机、设备配置计划。
  
  一○土石运输计划。
  
  一一工区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计划。
  
  一二紧急应变措施,含紧急防灾单位、名册及防台 (灾) 小组。
  
  一三保险事项。
  
  第 7 条
  
  经济部于受理造地施工管理计划后,认为有需补正情形者,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于期限内补正者,得不予受理。
  
  经济部于申请人备齐相关书件后,应通知申请人限期缴交审查费。申请人未于期限内缴交,得予退件。
  
  前项审查费其缴费标准如下:
  
  ┌────┬──────┬──────┬──────┬────┐
  │海埔地施│三十公顷以下│逾三十公顷至│逾一百公顷至│逾三百公│
  │工面积 │ │一百公顷 │三百公顷 │顷 │
  ├────┼──────┼──────┼──────┼────┤
  │审查费金│二十九万元另│三十二万元另│三十七万元另│四十万元│
  │额 (新台│加每公顷三千│加每公顷二千│加每公顷一千│另加每公│
  │币) │元 │元 │五百元 │顷一千二│
  │ │ │ │ │百元 │
  └────┴──────┴──────┴──────┴────┘
  
  第 8 条
  
  经济部为审查工业区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计划,得成立审查小组办理审查或委请专业机构、学术团体协助审查。并自受理书件备齐及缴交审查费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得展延之,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前项所定审查期限,不含申请人补正日数。
  
  第 9 条
  
  工业区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计划经经济部核定后,申请人应于中央工业主管机关通知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交开发保证金及签订开发契约后,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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